委托他人代购演唱会门票
对方不仅没买
还拒不退款
案情回顾
刘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曾某代购某明星演唱会门票,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0元。曾某未按约代购门票,刘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曾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返还全部购票款项。
法院审理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曾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现刘某已经向曾某支付3000元的购票款项,但曾某并未向刘某交付演唱会门票,显属违约,致使刘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法院对刘某要求解除与曾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法官提醒
代购门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往往建立在
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通过非官方渠道委托他人购买门票
不仅存在钱票两空的风险
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大家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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