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曾先生花费1590万购买了一套别墅,然而,原房主仅仅将别墅过户给了曾先生,而价值60万的车位,却并没有过户给曾先生,于是,曾先生要求原房主把车位也给他,但是遭到了原房主的拒绝。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这套别墅共计5层,分为地下2层和地上3层,而车位的位置就在-2层与房间相连的位置,表面上来看,车位与别墅就是一体的。
而曾先生在购买别墅时,也是这么想的,买了别墅,就等于连车位一起买了。
而房主张建红卖房时,挂出去的价格是1700万,而她和曾先生谈定的价格,却是1590万,这个价格对于当时的市场价,还是低了不少的。
后来,曾先生拿到房子后,因为需要钱周转,于是,他就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对别墅进行出售,而中介公司让曾先生出示别墅和车位的产权证,这时,曾先生才知道,别墅和车位居然是独立的产权证。
而他仅仅拿到了别墅的产权证,车位的产权证还在原房主张建红手里。
惊讶不已的曾先生赶忙去找物业和开发商询问,而得到的答案是,车位的确是和别墅为一体的,但也的确是两个独立的产权证,不过,两者不能单独出售,要卖,必须一起卖。
随后,曾先生开始联系张建红,让张建红把车位也过户给他,不料却遭到了张建红的拒绝。
张建红说,当初卖给曾先生别墅时,并没有说要卖车位,而曾先生如果想买车位,就拿钱购买。
张建红的说法,让曾先生气的一句话说不出来,他认为张建红在卖别墅时,只字不提别墅和车位的产权证是分开的,这分明就是故意的。
而张建红对曾先生的说法,并不认可,她说,她在出售别墅时,已经告诉曾先生车位是独立的,而且,她出售别墅的价格,本身就比市场价低很多,自然不包括车位的价格。
没有办法,曾先生为了拿回车位,只好将张建红起诉到了法院,然而,结果却并不是他想要的,因为他败诉了。
房屋中介公司出庭作证,证实,张建红是连同车位一起卖给曾先生的,根本没有说过车位需要另行购买。可是,法院还是驳回了曾先生的诉求,曾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2022年8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对于曾先生来说,他肯定是无法接受的。
很多网友疑惑,车位在-2层与房间相连处,就应该是别墅的一部分,哪有卖别墅不卖车位的,这不是坑人吗?
起初,我也是这么想的,应该是张建红根本就没有告诉曾先生,车位需要另行购买,而巧合的是,当时促成双方买房的中介公司,也不知道车位需要另行购买。
这也就导致中介公司拟定的合同中,只针对别墅的产权进行了过户约定,并没有把车位包含在内。
而法院认为,曾先生主张双方就买卖车位已经达成合议,进而提出车位所有权过户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张建红不予认可。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首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等内容均并没有明确说明,包含车位在内,因此,曾先生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另外,曾先生主张车位与房屋一体,车位包含在房屋整体范围内,车位不能分开出售,其支付的合同款含车位费用,但曾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在案的车位独立产权证书、合同约定内容等证据不符,故本院对曾先生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曾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要求张建红将车位所有权过户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从我们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张建红并没有告诉曾先生,买别墅需要另行购买车位,因为,曾先生只买别墅不买车位,这不符合常理。
所以,在这里提醒各位买别墅的人,一定要确定车位和别墅是不是两个单独的产权证,以防止遇到和曾先生一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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