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21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汕头市澄海区益某玩具厂许可,在其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旭某成玩具厂擅自生产侵犯益某玩具厂享有著作权的XC-855玩具电动万向变形车、XC-856变形汽车人、YJ-3003跳舞公主、YJ-3013跳舞女孩四款玩具产品。
2021年8月12日,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旭某成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以上四款玩具一批,涉案产品总价值人民币186696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旭某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与益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2023年8月1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杨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双方和解,达成赔偿谅解,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2024年1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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