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追诉标准 】
过失致人死亡案(刑法第233条)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予立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结果犯,只有出现死亡结果,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 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 】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要件:
1.客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
(1)发生致死后果。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结果犯,发生死亡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前提。
(2)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3)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出现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情形,不能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亡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疑难指导 】
一、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一)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特点
刑法上,实行行为是指符合构成要件,对侵害客体具有实质、紧迫危险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故意犯罪,同样适用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要求不仅符合构成要件要求,而且对犯罪客体具有实质性、紧迫性危险。与此相同,针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更加注重其实质性、紧迫性的特点,实行行为应当对于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实质性、紧迫性的危险。此外,过失犯罪实行行为与不作为的关系,实践中还存在模糊认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产生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不作为是不履行应当义务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的行为,二者并不相同,实践中应当防止将过失犯罪与不作为混淆甚至等同。
(二)如何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前已述及,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不仅需要符合构成要件要求,而且应当对犯罪对象具有实质性、紧迫性的危险。因此,是否具有实质性、紧迫性的危险,就成为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重要判断标准。以实践多发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为例,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依据危害后果,也需要回溯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要求。并非所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司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在因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下,超速行驶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规则,符合构成要件要求,同时也对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实质、紧迫危险,如果出现应当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则应当认定超速行驶是交通肇事的实行行为。但是,如果司机还存在超载、不系安全带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规则,但对于危险后果不具有实质性、紧迫性,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由此,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产生实质、紧迫危险的行为。同理,作为过失犯罪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回溯事实也会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多个对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危害的行为,但只有与致人死亡的危险后果具有实质性、紧迫性影响的行为,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也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二、如何判断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
(一)如何判断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
过失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前提是因果关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思路是由果及因,过失行为和致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意义更加凸显。我国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判断需要考察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是否符合经验法则的通常性、高度盖然性。如果存在介人因素,则需要结合先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可能性、介人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因素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综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对结果发生具有很大作用,一般会阻断先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判断应考虑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出现死亡结果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逻辑起点,但确定行为与结果的归属还需要一个前提,就是致人死亡结果具有避免可能性。死亡结果可能避免,由于过失行为没能避免,则肯定行为与致死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死亡结果本身不具有避免可能性,即使没有过失行为,死亡结果也会发生,那么就无法认定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时点不是危险导致结果的临界之时,而是危险产生之时。例如,照护人将被照护婴儿单独留在车内,造成婴儿因为无人看管而导致过热死亡。判断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应当以照护人离开车辆,将婴儿锁在车里时为标准,因此此时致使婴儿死亡的危险就已经产生。
照护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将婴儿单独留在车内,致死结果本身具有避免可能性,但因为行为人疏忽致使婴儿死亡,因果关系成立,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解与适用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结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结构是: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在上述结构中,过失产生的流程是本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刑法对行为人的疏忽大意予以处罚,不仅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危害结果,也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针对过失致人死亡罪,预见义务指向的是致人死亡的具体结果。行为人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源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源于对致人死亡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此外,结果预见义务针对的并非抽象概括的对象,而应当根据罪名确定义务的具体指向,具体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预见义务指向的就是死亡结果。
2.疏忽大意中“应当预见”前提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不强人所难,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即具有结果预见义务),而在结果预见义务具备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则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只有行为人既有预见义务,又具备预见能力,才可能因疏忽大意承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二者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的前提。实践中,对于预见能力应当注重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即根据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环境条件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应先将案发环境进行全面、客观考察,分析行为人在特定时空下对于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能力判断的基准不能囿于行为人个人,而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和预见能力为基准,结合行为人个体条件综合认定。如果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出发,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个体具有特殊性,则应当充分考虑一般规律和个体特性作出正确判断。例如,专业的拳击、武术运动员,对于普通人的攻击效果与一般人员有很大不同,对于行为可能造成后果的预见能力也应当超过一般人,如果因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以高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判断基准。
3.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如前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流程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具有结果避免的应然义务。但是一旦出现致人死亡的已然事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预见,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疏忽大意,是对应然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同样发生致人死亡的已然事实,但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可预知,不具有预见可能,那么即使出现致人死亡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应当以致人死亡危险产生时间为判断时点,结合主、客观因素全面衡量,而不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判断时点,从死亡结果进行倒推。特别是在行为人存在不道德、违法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预见能力的判断也要严格依照判断标准,防止简单臆断。
(二)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结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案件中,过失产生的流程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认定结构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刑法对行为人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予以处罚,是因为行为人本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却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
2.如何区分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区别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关键。在前种情形下,行为人已经预见结果,但是因为在过于自信过失的犯罪过程中,如果采取合理措施本可以避免死亡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死亡结果,行为人因此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中,死亡结果本身不具有回避可能性,行为人即使不存在过于自信、措施不当的情形,死亡结果依然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对于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回避能力和客观条件,以一般人回避能力为基准,结合行为人个体状况综合判断。
3.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也是过失,二者如何区分是实践中的难题。而二者混淆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缺乏科学界定。实务中,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往往是依据结果认定伤害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轻伤的伤害结果,即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是轻伤害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伤的伤害结果,即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是重伤害行为。这种由结果倒推行为的认定思路,忽略了对故意伤害实行行为应当根据行为时具体行为判断的原则,造成行为和结果倒序评价。而一味根据结果来认定行为危险,也违背责任主义甚至客观归责。因此,有必要对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进行细致划分。日常轻微殴打行为,并不能对他人的生理机能产生实质性危险,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当轻微殴打行为偶然引起致死后果,应当考虑行为人缺乏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已经在故意杀人罪一章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四、“本法另有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233条规定,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多处规定中含有“致人死亡”的情形,这些规定与第233条形成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条优先原则,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第233条和其他规定时,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处罚。
【 办案依据 】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三、司法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22日公通字[2020]12号)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法发〔2019]25号)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 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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