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
在农村,出嫁女被视为婆家人,有人形容如“泼出去的水”,有的农村地区甚至以“村规民约”区别对待“外嫁女”,剥夺其土地征收补偿权益。这样做合法吗?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例。
陈女士出生在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某村组,1997年12月,她与户籍地在沅江的吴先生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该村。2003年7月,儿子小文(化名)降生,孩子随母落户响水乡。2005年5月,陈女士作为户主立户,性质为农村家庭户口,小文登记该户名下。 一个月后,吴先生把户口从沅江迁出,落户妻子户下,不再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2018年10月,陈女士一家承包土地经政府确认,承包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相关文书登记家庭成员为陈女士、吴先生和小文。2020年,因西环线公路一期项目建设,陈女士所在村民组有98.77亩土地被征收。
为分配土地征收款,村民组召开户主代表大会制定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按人均11.6万余元分配补偿款,独生子女增加30%的比例。然而,分配方案中明确:“外嫁女不参与土地款征收分配”,陈女士一家三口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她认为,自己一家应当享受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资格,于是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该村民组辩称,其所作的分配方案是通过了村民会议的民主程序所作的决议,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是集体意志的行使。其所作的“外嫁女不参与分配”方案,是根据朴素的乡土人情以及防止人口膨胀作出的。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陈女士及其儿子小文系被告村民组村民,户口从出生起即在该村民组,而原告吴先生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三原告并未在其他地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且均取得被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原告作为被告的组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享有种粮补贴等,应属被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规,凡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有平等获得被分配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女士所在村民组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支付原告陈女士一家三口土地征收款。
法官提醒,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一般都是按照是否拥有本村的户口进行认定。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外嫁女”也不例外。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很多农村面临拆迁征地,村委会应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