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诉称,2021年10月31日,其受王某的雇佣在给石雕产品打磨抛光时,被小石块儿击中,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因对其他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于是刘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8月19日,曲阳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王某辩称,刘某不受其管理,工作时间不固定,平时在家带孩子,有空闲就来干一会儿,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且按件计费,因而双方是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自己己经承担了部分医药费,故不应再予赔偿。
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当事人之间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还是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本案中,机械设备是由王某提供,刘某仅是向王某提供一定的劳务,并受王某的指挥进行石雕打磨,依照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件付酬只是工资的一种,所以双方当为劳务关系。
【判决】
2022年9月16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称其与原告间系加工承揽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虽是以计件方式付酬,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不能够改变劳务关系的成立。遂,判决王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计30余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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