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条款仅针对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形,不适用于即将毕业的成年学生寻求就业的情形。
该意见第四条关于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规定,未涵盖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成年学生。如果大学生入职时虽未从学校毕业,但是即将毕业的大学本科学生,已年满18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双方之间建立了具有人身依附性、稳定性的用工关系,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适格主体。
因此,大学生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与大学生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不是短期的勤工俭学而是正式员工,大学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