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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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淮安首起“有过错方少分财产”离婚案宣判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1-05-25
http://fy--huaian--gov--cn.proxy.huaian.gov.cn/col/11899_458884/art/16197984/1621925315457xSh3DZ6Z.html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离婚案件,酌定犯重婚罪的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该案系淮安首起适用民法典对有过错方分财产的离婚案件。
案件当事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子,婚后两人相处一般。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女方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均陈述无共同债务,一致同意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就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确认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酌定男方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至,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方式。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债务后尚有余额50.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该款项,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赔偿金5万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男方净身出户。
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依法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
案例二:离婚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少分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1-06-03
http://fy--huaian--gov--cn.proxy.huaian.gov.cn/col/11899_458884/art/16224768/1622682458203Ksml9ehq.html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判决转移财产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
经查明,诉讼双方于多年以前通过网络相识,并于次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 自2018年开始,双方常有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处理,其中2019年4月发生的冲突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女方构成轻微伤。 女方于当月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后诉讼期间撤诉。 2020年6月,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另查明,2011年底,男方一套自有房屋遇到拆迁,并获得一套安置房。 2015年,两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家具家电后搬入居住。 但是双方仍然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女方于2020年5月搬出双方居住房屋,双方自此分居。 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就家电、汽车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其中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男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经查,男方在2020年年初的两个月时间,先后分多次将其名下某证券账户中60余万元财产转账至其银行卡,后又以现金形式全部取出,并将其中大部分款项交与其子。男方在庭审中主张其中近20万元系其子交给自己代为炒股的钱,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男方婚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证券账户余额近10万。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男方转移财产数额为50余万元,该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女方分得30余万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男方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向女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 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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