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对查处违建这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而言,听证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前提是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
《行政处罚法》第6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结合实务整理后如下:
1.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为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
2.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进行;
3.涉违建查处的听证一般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专业律师可以代为参与听证;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涉嫌违建的事实、证据和处置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实践中,听证程序的价值巨大,绝非老百姓认知中的“价格听证会”那般“逢听必涨”。律师一向建议当事人积极行使这一申请权利,并委托律师参与全过程。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就需要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了,此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才算是粉墨登场。
我们对以上程序稍加梳理,查处无证违建的法定程序可大致归纳为“立案—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取证—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听取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在限拆决定作出后,若当事人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房屋的义务,行政机关则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之规定通过如下步骤拆除违建:
“6个月内未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强拆房屋”。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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