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韩翠芹减刑一案)
河北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冀女狱减字第
号
罪犯韩翠芹,女,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2)易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6月1日由易县看守所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
该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庭带来的危害;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个人分担的卫生项目保持干净整洁;该犯能够参加思想教育课学习,尊重老师,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能够遵医嘱按时服药,参加康复锻炼,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警官安排的劳动改造任务。获得奖励情况材料: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6次,现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翠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 月
日
附:罪犯韩翠芹卷宗材料1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