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为网上公开内容整理,目前还没看到官方部门回复。
以下仅为个人观点,期待官方或法律界能对此有更权威的解读。
最近,《监狱来的妈妈》网上的争议把我的CPU干烧了,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居然在服刑期与出狱后公然参演电影,还是女主,还能拿到“龙标”,污点艺人都没立足之地,杀人犯却公然主演,这不荒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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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电影拍摄完成后没先在国内上映,而是先去国外参展, 2025年9月在西班牙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获得"最佳主角银贝壳奖",前段时间才定档2026年5月30日国内上映。
但立马被网友扒出女主的过往,引起巨大的争议。
影片宣传的口径是:一位长期遭受家暴的母亲,在反抗中失手杀死丈夫,入狱十年,出狱后艰难重建生活。主演赵箫泓"演的就是自己的真实人生"。
但法院的生效判决与电影叙事存在根本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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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233号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终审裁定,赵晓红并非"反抗家暴失手杀夫"。判决书认定:2009年4月,赵晓红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在卧室争吵厮打,她主动起身取来水果刀,返回后捅刺丈夫胸部,致其主动脉破裂死亡。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多名证人证实夫妻关系"较好,仅偶有争吵",法院未认定任何长期家暴或正当防卫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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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更是争议的核心:
赵晓红2009年犯罪,经减刑后于2020年6月刑满释放。
电影拍摄期为2019年至2021年,意味着部分拍摄在监狱内完成,部分在出狱后不久完成。但就公开的信息,无论怎么算,拍摄期间她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内。单就这一点就跨不过去。
不需要讨论电影内容是不是篡改了判决书,也不需要讨论她演技好不好、故事感不感人,真正的问题是:
一个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能不能作为主演出现在一部面向全国公映的电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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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只有一个:不能。
这不是"可能可以商量"的事,这是刚性禁令。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附加刑,与有期徒刑、罚金一样,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具有国家强制力。它不是某个行政部门可以"特批豁免"的,也不是监狱管理局一纸批文就能“暂停执行”的。
《刑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也要剥夺。这意味着赵晓红从入狱第一天起就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出狱后还要继续剥夺到2023年(或2025年,视具体裁定)。这段时间是全覆盖、无死角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禁令写得极其直白:“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注意这里的用词:
“制作……音像制品”——电影难道不是音像制品?
也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主演一部讲述自己真实案件的电影,本质上就是面向全国观众的超长版采访和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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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宝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例明确表明: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仅仅是接受自媒体博主采访并发布到网上,就被认定为违反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最终被行政处罚。
自媒体采访都不行,全国公映的电影就可以?
只要这个前提成立,后面的一切,每一步都踩在违法嫌疑上。不存在"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的空间,因为刑罚执行没有"情有可原"的豁免通道。
因为这道坎一旦跨过去,就意味着:法律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禁令可以被艺术创作的名义架空。
今天可以拍电影,明天可以开专栏,后天可以上电视演讲。只要把内容包装成"艺术"或"真实经历",禁令就成了一纸空文。
这不是否定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开始的权利。他们当然可以工作、可以生活、可以在附加刑期满后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但在附加刑执行期间遵守禁令,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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