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3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5日23时17分许,涪陵区临港经济区的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4-2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5日18时40分,重庆常捷医药4-2车间进行羰基酯环合物原料之一肟化物第65批生产。车间第二层的8#产气釜投料:水292kg、95%乙醇270kg、亚硝酸钠367kg,开搅拌融化并升温。21时30分,8#产气釜釜内温度升至19.3℃,开始滴加36%盐酸,盐酸共计653kg。
与8#釜同步进行操作的是车间第二层9#肟化物反应釜。19时30分,9#反应釜投料:羰基酯(含量90%)折纯600kg、无水乙醇385kg,并开启反应釜夹套-15℃冷冻盐水进行冷却。21时10分,9#反应釜釜内降至温度-1.2℃,一次性加入36%盐酸40kg,继续采用反应釜夹套-15℃冷冻盐水冷却。
21时30分,9#反应釜釜内温度-1.3℃,开启8#产气釜与9#肟化物反应釜釜底的气相连接管道阀门,将8#产气釜产生的亚硝酸乙酯气体持续通入9#肟化物反应釜进行肟化反应。
22时30分,白班作业人员郭**记录8#产气釜釜内温度24℃、9#肟化物反应釜釜内温度-0.2℃,然后与夜班班长李**进行交接,由李**负责操作8#产气釜盐酸滴加并记录,陈**、李**、廖**负责其他工作。
23时17分,8#产气釜发生爆炸。
事故直接原因是
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在不满足硝化工艺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硝化反应,且夜班工人误操作,导致8#产气釜釜内物料发生剧烈反应,急剧产气(亚硝酸乙酯),大量放热,引发反应釜超压爆炸。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重庆常捷医药事发车间当班班长,未按公司告知的生产流程进行肟化物生产,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事故责任。
2.尚**,重庆常捷医药副总经理,分管技术和工艺。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并组织车间工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杨**,重庆常捷医药副总经理,分管产品生产。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并组织车间工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安**,涪陵区应急局副局长,分管危化工作,对于发放有许可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情形风险研判不足,“打非治违”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成品油及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方面,未深刻吸取“2·12“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辖区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议涪陵区应急局对其提醒谈话。
2.涂**,涪陵区应急局危化科负责人,负责危化科全面工作,未严格按照涪安委发[2022]99号文要求开展工作,未严格督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执行。建议其向涪陵区应急局作书面检查。
3.张**,涪陵区应急局危化科一级主办,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在2022年6月23日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的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记录未囊括现场检查方案全部内容,未对该公司一线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督促落实一线员工岗位责任制不到位。建议涪陵区应急局对其提醒谈话。
4.王**,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未严格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议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提醒谈话。
5.马*,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全面工作,未按涪安委办发[2022]99号文件要求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未针对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开展针对性研判,未按市应急局危化处下发的通知要求对原料药生产企业上报的产品内容和中间产物进行核实。建议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提醒谈话。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40%即21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蹇**,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事发车间车间主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应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亚硝酸乙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对涉及硝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岗位操作人员开展硝化工艺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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