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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5起直指农业与农资领域,案案触目惊心,堪称年度农资侵权“警示录”!
①肥界毒瘤:假冒二铵狂售220吨
2025年2月18日,喀什叶城县公安机关接到农户举报,称购买的春耕用磷酸二铵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怀疑为假冒产品。经调查,2024年11月起,徐某伙同他人购进伪劣化肥原料及知名品牌化肥外包装袋,组合包装后伪造合格证,以每吨3400元至3800元的价格销售,非法牟取暴利。经商标权利人对样品鉴定,确认涉案化肥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公安机关于2月19日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扣侵权假冒磷酸二铵化肥130吨,该团伙累计制售侵权化肥220吨,已销售90余吨,涉案金额114万余元。公安机关对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侵权假冒化肥予以查扣,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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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种子“窃密”:317吨亲本被盗卖
2024年12月4日,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接县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称当地田地里培育的玉米种子,与某国际种子有限公司注册备案的C1563、C2235玉米植物新品种高度相似,而该公司对上述品种的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系核心商业秘密,公安机关于12月5日立案侦查。经查,吉林省某农业科技公司股东陶占某非法盗窃某国际种子有限公司C1563、C2235亲本种子,由股东陶国某指示公司技术员与新疆居民山某鹏合作,在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组织农户制种约317吨并销往黑龙江、吉林等地。公安机关查扣剩余玉米种子31.7吨、疑似亲本材料1吨、疑似成品种子2.5吨,经鉴定均与C1563、C2235极近似或相同,涉案种子价值263.5万元。另查明,陶国某曾于2023年8月,因非法培育C1563被权利人发现后进行赔偿,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锐评:种子是农业“芯片”,偷“芯”就是断农民的根!
③备案造假:1600亩玉米“狸猫换太子”
2025年8月,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举报,称伊宁县某乡2个地块涉嫌品种权侵权。经查,涉案地块代繁主体为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辽宁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制种合同后,在伊宁县某村进行制种,并在当地进行受委托生产备案,备案种植玉米品种为联达F085,面积2700亩,但该代繁公司实际种植联达F085玉米品种1100亩,种植未备案的葫新858D涉转玉米品种1600亩,其行为确认是未经许可使用玉米“葫新858D”制种的侵权行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该案的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2025年9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犯“葫新858D”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支付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及经济损失等费用220万元,对未经许可生产繁育的1600亩“葫新858D”玉米杂交种作转商处理。针对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备案种植“葫新858D”的行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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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地标碰瓷:且末红枣冒充“若羌”
2025年11月1日,若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若羌红枣管理协会举报线索,对若羌县瓦石峡镇某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外购的且末红枣晾晒后,装入印有“若羌红枣”的纸箱内准备运往疆外,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侵权的红枣175箱(净含量:10公斤/箱),货值金额1.575万元。经查,该案实际涉案方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收购约20吨且末红枣,购买权利人授权生产的包装箱,借用某果业有限公司场地装箱,无对外出售记录。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2025年12月5日,若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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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专利造假:失效专利号印满肥袋
2025年4月5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源县某肥料经营部销售的两种肥料外包装袋上标注的外观专利号(ZL98124028.3),已于2005年12月28日失效,2007年2月28日专利权终止,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专利证书及缴费凭据,新源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该批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进货涉案肥料16吨400袋,货值金额3.3万元,未销售。当事人使用标注失效专利号肥料包装袋包装化肥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2025年5月9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对该案违法行为进行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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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整理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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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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