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解决途径。是拯救企业,还是终结企业,就是它们之间的根本性区别。
《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对破产重整作了详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破产重整的目标是挽救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从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可依法进行重整,这意味着重整甚至可以适用于尚未达到破产清算状态的企业,体现了其积极拯救的功能。
破产清算则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十章中,其目标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企业法人资格。当企业确实无法挽救,或者挽救无望时,通过清算程序将其财产变价分配,使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后,企业法人资格将依法消灭。
因此,可以这样说,破产重整是给企业“第二次生命”,而破产清算则是让企业“体面地死去”。
由于目标的不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适用条件、申请主体、法律后果等方方面面也就存在着区别。
在适用条件方面,破产重整的门槛更宽松些,前面说过,企业不仅可以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申请重整,还可以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寻求重整保护。
而破产清算则必须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法定条件。
在申请主体方面,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很广泛,不但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申请重整,甚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将程序转为重整。
但是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就相对窄一些了,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前提和目标的差异当然会导向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破产重整来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对成功完成重整的企业的重生奖励,企业可以以较轻的债务负担重新出发。
而对于破产清算来说,破产清算完成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清算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通常即告消灭。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算只能消灭债务人自身的责任,但不能消灭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从这些区别上来看,似乎选择面向未来,进行破产重整,使企业迎来新生,更有积极性一些,但是,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破产重整,对于那些资产严重贬值、商业模式已经彻底过时、管理层诚信缺失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告别过去,反而是更优选择。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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