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祁X与况X签订了《(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谁能想到,这份协议日后会引发一场激烈的纠纷。祁X认为况X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是,祁X将况X和某公司告上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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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X称,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自己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而况X未履行实缴出资承诺,所以应返还相应款项。
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喻佑松律师受被告况X、第三人某公司委托,参与了这场诉讼。喻律师针对祁X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了一系列抗辩意见。他指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况X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他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
此外,喻律师还提到,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系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其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祁X自201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完全了解,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案涉协议相关不符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X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X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案涉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是祁X要求况X及相关人员对公司固定分红作出承诺,且祁X提起本案诉讼系因行业利润率下降、公司现金流紧张,意图逼迫况X等人回购其股份,并非因股权转让存在违约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案涉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变更登记,祁X对公司实际情况知情。某公司2021年增资至2000万元的决议经祁X签字,其认缴出资额增加后实缴义务应由自身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这件事给大家提个醒,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清楚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公司估值等。签订协议前,要仔细审查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喻佑松律师凭借精准的事实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运用,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他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收集举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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