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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周先生与王女士1996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小周是周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
2019年12月4日,周先生不幸去世。
(一号房屋)是2010年购买的,2014年登记在周先生名下。这套房子是周先生祖业产拆迁安置所得。
2021年6月30日,王女士签署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一号房屋是周先生的个人财产,自己放弃继承权,由小周继承。同一天,小周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保证王女士享有居住权,小周对两份协议签署时进行了录像。
本以为这样就能顺利继承,没想到王女士后来反悔了,说自己当时年纪大、文化水平低,是在不清楚内容的情况下签的字。王女士还向小周发送了《告知函》,要求撤回《确认书》。
双方争执不下,小周只好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确认书》继承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认书》和《承诺书》的效力。
首先,这两份文件是双方就家庭财产处分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王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确认书》处分的是重大财产权利,内容清晰明确,王女士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而且有现场录像证明,王女士是自愿签字的。
第三,王女士主张自己年纪大、文化水平低、不清楚内容,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女士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可以正常交流,对重大财产处分应当有基本的判断能力。
因此,法院认为《确认书》和《承诺书》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不能随意撤回。
最终,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小周继承。
这个判决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小周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明《确认书》是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签订重大财产处分协议时,最好录音录像。本案中,正是因为有现场录像,才证明了王女士是自愿签字的。如果没有录像,王女士主张自己不清楚内容,可能就说不清楚了。
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很多人以为签了字还可以反悔,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反悔。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处理家庭继承问题时,协商是最好的方式。如果能够达成一致,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最好录音录像保留证据。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在签订这类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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