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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孙老先生与周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孙大姐、孙二姐、孙大哥、孙小弟。周女士1996年去世。
一号院内有北房5间(1983年建)、东房2间(1985年建)、西房2间(1987年建),都是孙老先生与周女士共同建设的。
周女士去世后,一家人一直没有分割遗产。现在,孙小弟想把房子归到自己名下,孙老先生、孙大姐、孙二姐都同意,只有孙大哥不同意。
孙大哥说,当年建设房屋的时候他出力较多,房屋应当有他的份额,要求继承他应得的份额。
孙小弟则认为,父亲和姐姐们都同意了,房子应该归他继承。
双方争执不下,孙小弟只好将孙大哥告上法庭。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首先,一号房屋是孙老先生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去世后,房屋的一半归孙老先生所有,另一半作为周女士的遗产,由孙老先生、孙大姐、孙二姐、孙大哥、孙小弟五人法定继承。
其次,孙老先生、孙大姐、孙二姐都在庭审中表示,他们应继承的份额由孙小弟继承。孙老先生还表示,属于他的那一半房产也分给孙小弟。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
第三,孙大哥主张建设房屋时他出力较多,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经过计算,孙小弟享有房屋9/10的份额,孙大哥享有1/10的份额。
因为房屋没有建房审批手续,所以法院只处理居住使用权。最终判决: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由孙小弟享有9/10份额,孙大哥享有1/10份额。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孙小弟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取得了父亲和姐姐们的支持。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父亲和姐姐们都同意将自己的份额给孙小弟,这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是允许的。
第二,主张对房屋有贡献一定要有证据。孙大哥说他出力较多,但没有证据,法院就不会支持。所以,如果对房屋建设有出资或出力,一定要保留好证据。
第三,没有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法院只处理居住使用权。农村很多房屋都没有正式的建房审批手续,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所有权,只会处理居住使用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处理农村房屋继承问题时,最好一家人协商解决。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避免诉讼。如果协商不成,也要注意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遇到这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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