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一则“榴莲遭仅退款商家驱车1600公里找买家”的词条冲上热搜第一,一场因190元榴莲引发的跨省维权事件,最终以行政拘留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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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山东德州庆云县村民袁某某在河南商家程某的电商店铺购买榴莲肉,收货后虚构“商品发霉”并附上伪造照片,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成功拿到全额退款。
商家核对发货视频后发现,买家提供的照片中商品包装状态与发货时严重不符,随即展开维权:两次驱车往返1600公里,花费5000余元,最终在买家住处附近垃圾桶中找到了自家发货的榴莲包装袋。
警方查明事实后,对袁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这一案件所揭示的法律问题,远远超出了190元本身的价值,本文从三个层次展开分析。
一、民事层面:合同违约与不当得利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物,即与商家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买家申请退款意味着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而合同解除后,买家的法定义务是退还货物,商家的义务是退还货款。如果买家仅申请退款而不退货,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袁某某虚构商品发霉的事实,使平台误判而批准退款。即便抛开虚构事实的问题,其取得退款后拒不退还榴莲的行为,本身也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即便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也应将商品退还商家,而非擅自丢弃后申请“仅退款”。
此外,袁某某取得190元退款后并未退还商品,其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商家有权要求其返还。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商家为维权支出的5000余元差旅费,亦属于因买家违约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买家对此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层面:诈骗行为与行政拘留
本案最关键的法律定性在于,袁某某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违约,更构成了行政违法。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指出,买家虚构榴莲发霉申请仅退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政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袁某某通过虚构“商品发霉”的事实,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退款,从而非法取得190元,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的违法构成要件,金额虽小,但违法性质明确,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分。
三、刑事层面:为何未追究刑事责任?
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定性为诈骗,为什么只行政拘留而没有追究刑责?
答案在于金额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入罪门槛一般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数额由各省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案涉案金额仅为19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金额小就可以放心违法”。如本文开头所述,袁某某因本案已被行政拘留,且留下了违法记录,将对其个人信用、就业等产生实质性影响。更重要的是,若同一行为人多次实施类似行为,金额可累计计算,一旦累计达到当地诈骗罪数额标准(例如山东省为六千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警示效应明确:诚信是网购的基石。平台推出“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非纵容不诚信行为。以虚假理由申请仅退款,轻则承担民事赔偿,重则面临行政拘留乃至刑事追责。“薅羊毛”固然诱人,但“羊毛”薅到法治红线之外,代价远比190元昂贵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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