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实习生 燕晓雨
5月4日晚8时40分许,4名行人在湖南省岳阳市一处斑马线过马路时,一辆高速驶过的摩托车将4人中的3人撞倒致2死1伤,同时肇事的骑行者也受伤住院。5月7日晚,极目新闻记者实探,发现事发路段限速50km/h,司法鉴定事发时肇事车辆速度超过120km/h(据《极目新闻》报道)。目前,摩托车驾驶人汪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岳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余同行驾驶人也被依法予以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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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引起网友热议,肇事司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就此,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怡珩。
王怡珩律师表示,摩托车驾驶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需承担刑事、民事及行政三重责任。在刑事层面,汪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在民事层面,需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在行政层面,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等处罚。
一、刑事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主干道斑马线区域以超过限速的高速行驶,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可能涉及以下两种罪名: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介绍,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恶劣情节),汪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汪某造成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怡珩律师介绍,汪某也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作为一名成年驾驶人,他完全应该知道,这么快的速度在斑马线区域行驶,一旦斑马线上出现行人,驾驶人事后采取的任何避让措施,都很难有效避免碰撞。”他表示,这种心态在法律上更接近于“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它发生。
王怡珩律师表示,两个罪名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量刑区间互不交叉。司法实践中对于汪某的主观心态属于“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存在争议,最终以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为准。
二、行政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汪某超速行驶且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如果汪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但由于汪某已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将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该行政拘留处罚在实质上已无独立执行之可能。如果他有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三、民事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次事件中,汪某驾驶摩托车致人受伤和死亡,如果没有给摩托车投保,则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如果摩托车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汪某仍应当承担保险不足以赔偿部分的侵权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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