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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5月9日消息,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甲公司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小张从事理财经理岗位,月工资为6000元。
2022年9月19日,甲公司向小张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决定于同年9月22日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但是,小张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
2022年9月22日,甲公司向小张发送“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的通知,小张回复“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
随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万余元等。
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向小张作出解除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
法院认为,甲公司主张“撤回解除通知可发生劳动合同恢复的法律效力”,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甲公司系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小张赔偿金8.4万余元等。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其并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张从事理财经理工作,后因多种因素,该部门的业绩一直处于下滑状态,公司确实想跟小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函。但是,小张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
甲公司认为,其跟集团工会沟通后,已在发函当天撤回了拟解除的函件,表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故解除行为未生效。在小张此后未到岗的情况下,甲公司也一直催促其上班。另,小张也领取了国庆节福利,甲公司客观上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对此,小张辩称,解除权是单方形成权,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送达小张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甲公司作为违法解除的提出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二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赔偿金,因甲公司向小张发出了解除通知,且其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能成立,又其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故一审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工人日报
主编 | 彭丹
编辑 | 蒋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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