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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编辑:大里环庆
年近八旬老人日常搭乘公交车出行,上车落座短短几分钟,突发疾病不幸离世。
悲痛之余,家属认为公交司乘救助不及时、车辆缺少急救设备,错过黄金抢救时机,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十余万元。
那么,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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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还原
2024年12月16日清晨,78岁李老伯像平常一样,独自一人来到佘山汽车站,正常刷卡登上城市公交车。
一切看似平常普通,没人预料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会在短短几分钟内发生。
根据车内监控、急救时间台账、司乘人员证词完整梳理事发时间线:
7时32分,老人平稳上车入座,全程无磕碰、无颠簸、车辆正常匀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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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下不到2分钟,老人开始大量出汗、呼吸急促异常,双眼紧闭靠在座椅上,身体状况急剧恶化;
7时35分,乘务员正常售票时发现老人不对劲,轻声呼喊拍打,老人毫无反应;
7时36分,乘务员第一时间上前触摸检查老人颈动脉脉搏,确认生命体征危急;
7时38分,热心前排乘客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务员同步对接急救中心,精准报备车辆位置,协商就近汇合接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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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时39分,公交车安全调整路线,平稳驶向约定接应地点;
7时44分,急救医护顺利上车现场抢救;
8时36分,医院正式宣告李老伯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离世后,家属悲痛万分,随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公交公司追责索赔。
原告家属认为:公交车内没有配备专业AED、急救药品等急救设备;司乘人员没有当场实施心肺复苏抢救,救助不到位、不专业,直接耽误最佳抢救时间,属于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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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要求公交公司承担20%事故责任,主张死亡相关赔偿91917.2元,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总索赔金额高达11万余元。
面对索赔指控,公交公司当庭做出清晰答辩:
老人死亡完全源于自身基础性心脑血管疾病突发猝死,公交车行驶平稳、无急刹、无违规、无任何运营过错。
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刻摸脉判断、第一时间拨打120、主动改道接应救护车、全程配合医护转运,已经在普通人职业能力范围内,尽到全部法定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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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法院经过全面核查证据、庭审质证后依法判决: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途中旅客伤亡承担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本案老人死亡系自身疾病突发导致,与公交客运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司乘人员及时呼救、及时送医、积极配合急救,已全面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懈怠、不作为情形。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公交公司无需一分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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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庭普法释明:公交车属于公共代步交通工具,并非专业医疗机构;
公交司机、乘务人员并非执业医护人员,法律不会强制普通人开展高风险专业医疗急救。
盲目非专业心肺复苏,极易造成肋骨骨折、脏器损伤等二次伤害,反而加重危险,因此不能苛求公交人员超出自身能力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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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律无责
上海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些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大量公交、地铁乘客突发疾病猝死纠纷,判决尺度完全一致,形成清晰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
坚决杜绝“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道德绑架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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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法院典型判例:高龄乘客乘车途中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起诉公交公司,指责司机未当场做心肺复苏。
法院审理明确判决无责:公交司乘不具备急救专业资质,法律不强制普通人实施专业医疗操作,
只要及时报警、靠边停车、快速送医,就已尽到全部义务,一二审均驳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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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判例:老人上车不足1分钟突然晕倒猝死,车辆全程平稳无任何操作失误,
公安尸检、死亡证明均确认自身疾病猝死。司机第一时间靠边、报急救、维护现场秩序,法院认定公交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赔偿。
江苏苏州法院判例:老年乘客慢性基础病急性发作,在公交车内昏迷离世。
家属以车内缺少急救设备索赔,法院直接驳回。城市公交没有强制标配专业急救器械的法定义务,突发疾病属于不可预知个人健康风险,与公交运营无关,无需补偿、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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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院也明确例外追责情况:湖北利川同类案件中,老人明显身体不适,司机视而不见、长时间拖延不打120、消极怠慢、拒绝配合救护车接驳,救助严重滞后。
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合理安全救助义务,综合案情酌定公交公司承担10%次要责任,赔付相关费用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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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一反判例,界限一目了然:
公交车正常平稳行驶、无违规操作、发现异常立刻拨打120、积极配合送医接驳→完全无责,不用赔偿;
司机漠视异常、拖延不报、故意延误救治、处置消极不作为→存在过错,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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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都存在认知误区:只要人在车上出事离世,公交就必须赔钱兜底。
现实中老年群体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心梗高发,疾病猝死毫无预兆、瞬间发作,公交车无法预判、无法预防、更无法替代医院抢救。
公共交通面向全社会低价普惠运营,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为每一位乘客自身健康风险无限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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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良不该被责任绑架
一场公交猝死索赔案,不仅划分法律权责,更引发全社会对老年出行、公共安全、社会公序良俗的深度思考。
第一,法律边界十分清晰。
客运合同保障交通事故、意外磕碰伤害,不保障乘客自身原生疾病、旧病突发、自发性猝死。车辆无违规、无事故、无过错,死亡因果关系不成立,公交自然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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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共交通经不起无限连带责任。
城市公交低价公益运营,每日承载海量老年乘客,大量老人自带多种慢性病。
如果只要车内发病离世就追责索赔,运营成本会大幅飙升,票价持续上涨,司机害怕担责拒载老人,最终损害全体市民出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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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高龄老人出行,家属负有首要照看责任。
高龄心脑血管高危人群,独自乘车风险极高,突发意外难以挽回。
外出尽量有人陪同、随车携带急救药物,自身健康风险应由家庭承担,不能随意转嫁到公共交通、公交从业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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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院也倡导行业完善保障:各地公交逐步普及AED自动除颤仪、配齐简易急救包,定期开展全员应急救护培训,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守护乘客生命安全。
但便民救助是情分,无限赔偿不是义务。普及急救不等于无条件兜底,温柔善良绝不能被无理索赔捆绑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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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常,意外痛心,老人离世让人惋惜同情。但同情不能凌驾法律,悲痛不能扭曲公平。
法院公正判决,既守护逝者家属情感,又保护公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整个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转,不纵容无理索赔,不寒大众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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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交车承载日常出行,救护车守护生命急救。分清权责、守住底线,法理兼顾人情,才是对生命敬畏,对规则尊重,对所有普通人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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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
红星新闻:老人登上公交车,几分钟后突发猝死!家属索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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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上海一老人登上公交车,几分钟后突然发病不幸身亡!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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