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上海楼市情报)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等。
一起来看看新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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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
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标准和主体,并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披露借款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
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及时告知借款人融资成本
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借款人合理办理
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
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名词解释
贷款人: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合作机构: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个人贷款: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实施时间
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前不久,上海公积金贷款新政公布,一起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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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一)首套住房。
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40万元。
(二)第二套住房。
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6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4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及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均可上浮20%。缴存人家庭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保持不变。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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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
优先保障首次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不予贷款:
1、缴存人家庭在全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3、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在全国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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