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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德科
看《人民日报》,看到这则新闻——“物业管理”应改成“物业服务”,全国人大代表接到住建部电话:采纳!
住建部给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打来电话,告诉她建议已被采纳,相关部门将着手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
这则新闻,读起来有一种风驰电掣地从谏如流的爽感。确实,住建部做了一件很对的事情——他们终于完成了一次观念转变。
我们还可以了解相关背景:“物业服务”取代“物业管理”,是什么时候变成整个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是现在吗?不,是在二十年前。
大概在2005年,绿城和万科就已经开始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也早就已经把“物业管理”修改为“物业服务”。
众所周知,《物权法》是上位法(基本法律),《物业管理条例》是下位法(行政法规)——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以上位法为准。
如果严格遵照2007年《物权法》的规定与规范,那么我们早就该把《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为《物业服务条例》——十九年前就该修改了。
所以,住建部打给那位全国人大代表的那一通爽快的电话,你可以说很及时,你也可以说还是大约迟到了十九年。
我们可以套用一下那句格言:正确的观念,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我们是不是可以再多做一些浮想:关于提振楼市的有效政策,虽然会迟到,但应该不会缺席,最多不过是再等一些年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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