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多项环境违法行为,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29.7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皖宣环(宁)罚﹝20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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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违法事实一:该单位于 2022年在1#、2#(原复醚异氰酸酯项目)车间改建草甘膦铵盐生产设备;在3#草甘膦水乳剂车间西、北侧厂房外增建部分草甘膦水剂生产设备;草甘膦水剂实际产能超过环评规定规模,草甘膦颗粒剂生产工艺与原环评对比存在变化,原辅料新增氨水,产品方案增加了悬浮剂。该单位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法事实二:该单位2#草甘膦铵盐车间地面防腐防渗措施不完善,反应釜处氨气收集不彻底,检查时氨气检测设备呈报警状态,无组织排放严重,废气处理设施未完全建成便投入生产;3#草甘膦水乳剂车间西、北侧增建的草甘膦铵盐生产设备地面防腐防渗措施不完善,跑冒滴漏现象严重。该单位未落实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
违法事实三:该单位9#草甘膦粉剂颗粒剂车间捏合生产线增设了一个排气筒,检查时正常生产并有污染物排放,该排气筒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位置、数量不符。违法事实四:2025年9月17日16时05分左右港口地区出现降雨天气,该单位雨水排口切换阀门已关闭,初期雨水收集池虽已开始收集初期雨水,但雨量较大造成部分雨水通过雨水排口外溢排放,经检测外溢雨水草甘膦浓度达3.02×10?μg/L,该单位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污染雨水外排。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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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安徽省朝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4年,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6条;涉诉关系20条,开庭公告49条,立案信息3条,目前处于新三板终止上市的状态。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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