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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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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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化工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经营部自2021年11月以来,先后4次将硝酸、双氧水(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售给某门业公司,累计货款2000元,但该门业公司均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经营部限期改正;该门业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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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化工产品经营部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罚款10.75万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没收该公司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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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专家评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上述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本案中涉及的硝酸、双氧水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该化工产品经营部向不具有证明文件的公司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对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由公安机关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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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应急管理部
编辑:王申徽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杨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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