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1月31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大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明确股东在验资后无正当理由立即转出财产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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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由大邑县法院提供
事情要从甲公司的一笔 “蹊跷转账” 说起。甲公司股东A、B、C在认缴期限前,将认缴金额缴存至甲公司开立的验资专用账户,结果次日该款项全部转入案外人账户。随后,甲公司先后四次召开股东会进行增资和股权变更,如今甲公司登记股东变为D、E。
乙公司认为股东A、B、C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们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对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股东A、B、C在认缴期限到期前,分别将其认缴金额缴存至甲公司开立的验资专用账户,但该款项于次日便转入案外人账户,三人既未举证证明转账行为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亦无法对资金流向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实质是通过隐蔽手段转移公司资本,明显属于抽逃出资。最终判决A、B、C三人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对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股东出资后应遵守法定程序,通过股权转让、法定减资等合法途径实现投资回收,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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