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临近
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突出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晋城市公安机关采取“零容忍”态度
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确保为群众欢度佳节
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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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1月5日晚,晋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泽州县公安局在泽州县某养猪场内端掉一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000余箱。目前,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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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售卖烟花爆竹
1月6日,开发区公安分局金鼎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业主群内有人发布烟花爆竹照片。经查,2025年12月底,违法行为人程某购买多种烟花爆竹储存于其家中, 并通过微信在业主群内发布相关照片及视频进行售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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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售卖烟花爆竹
1月8日22时,泽州县公安局川底派出所接群众举报,一辆大车正在售卖烟花爆竹。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在川底镇某小区路边查获一辆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且未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半挂车,车厢内拉有大量烟花爆竹。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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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醒
冬季居民区范围内,环境干燥、人口密集,不正确的燃放方式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之部分烟花爆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增大了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的难度。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获得相关许可。广大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宣传和倡导在集中燃放点位安全燃放,主动维护城市安宁的生活环境,树立文明新风。
来源:晋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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