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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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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的雪茄 来源:海关发布)
案例1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任职**旅游有限公司出境游领队期间,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在明知海关对旅客进出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谢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共计四次从境外为谢某某代购雪茄,并通过旅行团团员分散携带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量应税雪茄进境。经核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通过萧山机场口岸走私雪茄,偷逃应纳税款总计人民币18万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走私应税货物入境偷逃国家税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案例2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安某乙接受不起诉人臧某甲委托在某某网站为其订购雪茄烟用于自用或收藏,由某某网站通过国际快递邮寄入境。在清关环节,经臧某甲决定,被不起诉人安某乙实际操作,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计核,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安某乙采用上述方法共申报进口45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226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月11日,侦查人员前往安某乙住处找到该安,询问其购买雪茄烟的相关情况,安某乙交代其系受臧某甲委托订购进口雪茄烟,并自愿跟随侦查人员至上海海关缉私局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1日,经侦查机关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在其住所等待侦查人员到来,并自愿跟随侦查人员至海关缉私局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共计20万元。
邮局海关提供的通关申报记录,安某乙的邮件订购信息、发票,某某网站的订购信息及安某乙的信用卡付款记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能够和证人夏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臧某甲、被不起诉人安某乙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涉案雪茄烟的实际成交价格和数量,及其二人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物品的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缴纳暂扣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甲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乙不起诉。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一、分为“个人自用物品”和“一般贸易贸易货物”,海关实施不同的监管要求
(一)作为个人自用物品,以携带方式入境(限量、限值)
1、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合理自用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物品等。《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进境旅客免税携带雪茄20支,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免税携带雪茄10支。经常出入境人员免税携带雪茄雪茄2支,限一天一次。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2、依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从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3、《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述免税额之后,第三款规定“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还需”两字说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在5000元或12000元免税额内,同时数量也要符合《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4、计税价格与税率。税率50%,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计税价格表》规定雪茄烟每支 50元。
(二)作为个人自用物品,以邮寄方式入境(限值)
1、寄递物品,是指个人以邮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递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见《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
2、计税价格与税率。税率50%,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计税价格表》规定雪茄烟每支 50元。
(三)作为一般贸易货物进口
1、雪茄税号:2402100000,征收关税25%、增值税13%、消费税36%,综合税率为120.7%,即100元货值,征税120.7元。
2、税额=计税价格*120.7%
二、走私犯罪视角下的雪茄问题
1、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走私行为有几个构成条件:1、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逃避海关监管;3、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包括雪茄)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但应当注意,此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指经营主体的资格,与常见的《税则》的监管条件下的“许可证件”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针对商品本身。换言之,烟草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3、如前所述,进口雪茄属应税商品/物品,即走私进口雪茄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率的问题,是按照行邮税率50%还是按货物税率120.7%计算偷逃税额,如果定走私普通物品罪,按50%;如果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则按120.7%。货物与物品的区别在于,前者系商业用途如境内再次销售;而物品则强调“个人合理自用”,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素。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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