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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灵活运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高效化解了一起可能耗时数月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为破解“执行难”再添一剂“对症良方”。
该案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刚刚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采取扣押措施,案外人便手持一份《以物抵债协议》来到法院,声称该车辆已在法院执行前抵债至其名下,要求法院解除扣押。
“若按常规程序处理,此案将转入执行异议审查,但这会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实现被迫延迟,也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为提升效率,执行法官并未直接启动异议审查程序,而是先行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初步核查。经核查发现,该《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两处明显疑点:一是协议中载明的抵债时间恰巧发生在法院执行立案后不久;二是案外人声称被执行人向其借款40万元,竟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且无借条、收据等凭证。
“当下电子支付高度普及,大额经济往来采用难以追溯的现金方式支付,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本就存疑,加上缺乏其他证据支撑,这份协议的证明力完全不够。”执行法官初步判断,这份权利主张可信度较低,极有可能是一份为阻碍执行而临时炮制的虚假“协议”。
“即便该异议大概率将被依法驳回,但滥用异议权利阻碍执行的‘歪风’必须得到遏制。”经合议庭初步评议后,执行法官向案外人宣读并送达了《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指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虚构借贷、以物抵债等情形,经查实属于滥用权利、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告知书并非简单的程序性通知,而是一份载明司法红线、明确法律后果的“警示录”。法官宣读过程中,案外人目光闪烁,不敢与法官对视,更加印证了其伪造证据、滥用异议权利阻碍执行的意图。在确凿的证据疑点和明确的法律后果面前,案外人意识到若执意提出异议,不仅难以得逞,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最终当场表示撤回申请。
鉴于案外人及时撤回申请,未对执行程序造成实质影响,执行法官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送达《预拘留决定书》,明确告知若再次出现伪造证据、滥用异议权利的行为,将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这场原本可能持续数月的执行异议纠纷,通过《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的灵活运用,在程序启动前便得到有效化解。执行法官不仅快速识破虚假权利主张,更让案外人在法律威慑面前主动纠正行为,让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下一步,绿园法院将在切实发挥执行异议制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精准甄别、打击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及时兑现为“真金白银”。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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