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私教课时“随心退”,申请退费时却要扣30%手续费?
日前,家住佛山禅城的陈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于2024年11月被Smartor健身工作室(原天湖华府店)的“随心退”活动吸引,在该健身工作室花费18720元购买私教课。今年9月,她因认为健身房服务质量有所下滑,要求全额退还剩余未上课费用6760元,却遭拒绝。健身房方面则认为,陈女士的退款请求需按合同约定,扣除30%手续费,愿退还6006元。
11月18日13时许,记者从陈女士处获悉,健身房方面同意了其提出的退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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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or健身工作室原天湖华府店
事主指健身房涉嫌虚假宣传
陈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于去年11月左右,被Smartor健身工作室(原天湖华府店)的双11“随心退”活动吸引,于是花费18720元购买了72节私教课,每周上课1-2节。
今年5月,Smartor健身工作室(原天湖华府店)发出海报,显示新店将在高新发展大厦开业,陈女士也随之前往Smartor健身工作室(高新发展大厦店)锻炼。但渐渐地,她认为,新店的服务质量相比于原店,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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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将原天湖华府店称为“旧店”,将高新发展大厦店称为“新店”
陈女士认为,新店的私教区域在今年9月左右装修调整后,味道比较大,且部分健身器械相较原店有所更换,无法达到自己的锻炼预期,因此提出,希望健身房全额退还自己未上课的费用6760元。
不过,健身房方面拒绝了全额退款的请求,提出需要按照退款流程,收取陈女士30%的手续费,愿意退还6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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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愿意退款,但要扣除30%手续费
陈女士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当初选择该健身房,正是看中其“随心退”的宣传承诺,如今却面临30%的退费手续费,认为此举涉嫌虚假宣传。此外,她认为退款并非合同所载“个人原因”,而是健身房搬迁后,出现部分区域装修异味大,个别器械减少等情况所致。
陈女士说,她已拨打12345,举报Smartor健身工作室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
记者在陈女士提供的合同、海报截图上看到,宣传海报上写着“过期退!随时退!不收一元手续费!”“随心退 不收一元手续费”等标语,但并未明确“随心退”的内涵。合同中也并未记载“随心退”的适用范围及含义,但写明“若乙方因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意外、怀孕、个人工作调动等)要求甲方退款,乙方须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完成课程(或余款)所对应实收金额的30%”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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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提供的,Smartor健身工作室写有“随心退”内容的宣传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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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提供的合同截图中对扣30%违约金的记载
11月12日,Smartor健身工作室(高新发展大厦店)一位苏姓负责人回应此事称,陈女士所反映的装修气味及器械问题,健身房并未收到其他会员的类似反馈。截至当日,健身房方坚持收取30%手续费的方案。
针对“随心退”宣传问题,该负责人于13日补充说明,指出Smartor健身工作室(高新发展大厦店)的运营主体与原天湖华府店并非同一公司,并强调,“随心退”是前公司推出的产品,“不能用之前的产品去衡量现在的公司”。
市监部门:未发现违法行为 不予立案
11月14日,记者就事件进展向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石湾镇街道当日回复称,陈女士曾于10月23日举报位于高新发展大厦5楼的Smartor健身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后发现,该地址登记的健身服务机构为“佛山市新斯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斯途”),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因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石湾镇街道进一步说明,陈女士举报的“Smartor健身”实际为佛山市思玛途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玛途”),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39号二座首层P03商铺之一,“思玛途”和“新斯途”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天眼查信息进一步显示,该法人代表为上述两公司的主要持股股东,持股比例均超70%。
石湾镇街道表示,执法人员多次到禅城区石湾港口路22号高新发展大厦5楼,和上述法定代表人沟通,以及在电话中和陈女士沟通,从中斡旋,希望双方能在退费问题上达成和解,现协调沟通仍在进行中。
不过,陈女士对上述说法并不十分认同。她认为,自己投诉的是“Smartor健身”这个品牌涉及虚假宣传,并非主管部门所谓投诉“新斯途”。且此前搬店时,健身房并没有告知自己,新地址的经营主体有变化。“门店名称,法定代表人,店长都是同一批人,迁址海报上也并没有说明主体变更。”陈女士说。
就陈女士所谓经营主体变更未告知消费者一事,记者也于11月14日向上述苏姓负责人进行了求证,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不过,记者留意到,2025年2月,思玛途旗下公众号发布的一则题为“SMARTOR 天湖华府店【即刻焕新】”推文显示,该健身工作室是佛山本土健身私教工作室,2016年成立,至今在佛山开设4家门店,其中就包括原天湖华府店,服务会员超5000人。在该推文中,Smartor健身工作室介绍,原天湖华府店将“重磅升级”“焕新蜕变”,并用“全新旗舰店”介绍Smartor健身工作室(高新发展大厦店)。在该推文中,记者未发现介绍两店经营主体将变化的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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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透露,石湾镇街道市监部门于12日提出组织自己与健身房法人沟通对话,但被自己拒绝。“健身房应当按照当初承诺的0元手续费,将6760元退给我。”此外,其告诉记者,自己已于13日重新提交了对Smartor健身(原天湖华府店)经营主体思玛途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单。目前,该投诉单已经被受理。
专家:相关部门有待进一步履职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有关部门有待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
其告诉记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职能部门收到投诉后,应该要依法去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争议。经营主体变更并不等同于责任可完全剥离。即便主体发生变更,若新店在品牌、服务等方面延续原经营表象,导致消费者产生合理信赖,则不能简单以“非同一公司”为由,认为其没有相关责任。
丁兆增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核查原主体是否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变更情况,新店是否在视觉、宣传等方面刻意维持原品牌形象,以及两家公司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高度关联,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主体变更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陈珈慧律师则认为,健身房此前宣传的“随心退”,属于民法上的要约邀请。对“随心退”的解释亦不应该超出一般消费者的合理认知。陈女士基于对这一宣传的信赖选择消费,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可能对双方均具备一定的约束力。
不过,丁兆增同时表示,即便新公司承担了“随心退”义务,但消费者想要实现“随心退”的预期,仍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得妥善留存宣传海报的照片、办卡凭证以及与健身房的沟通记录等,若证据不足,维权可能失败。另一方面,若合同中存在“一切约定以合同为准”等排除宣传效力的格式条款,或新公司以承诺未写入合同为由拒绝履行,消费者不一定能顺利实现预期。
最新进展
11月18日13时许,陈女士告诉记者,健身房方表示,已经同意了陈女士提出的退款方案,将推进退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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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唐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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