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即便已经过去一年,再说起爱人的去世,谢女士仍会红着眼眶哽咽。去年11月,谢女士的丈夫蒋先生在工作中突发高血压脑出血,送医抢救,医生多次表示无力回天,但家人无法接受,更舍不得,坚持在医院依靠设备维持13天后,才放手让他离世。让谢女士没想到的是,用工单位为蒋先生申请工伤认定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决定是“不予认定”,理由是“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证明上写着,他在入院第二天一早,就已经没有自主呼吸,完全是靠呼吸机作用。难道这都不算死亡吗?”谢女士说,今年5月,家属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人不行了”但舍不得“拔管”
谢女士夫妻俩是湖北荆门人,2019年,为了多赚些钱,他们来到广东。谢女士在广州打零工,蒋先生则在东莞找了份保安的工作。
2024年11月1日8时30分,东莞麻涌镇豪丰工业园大门口的岗亭里,51岁的保安蒋先生突然呕吐、昏倒在地,工友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蒋先生所在公司紧急联系了谢女士。
根据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的急诊记录,蒋先生当时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颅脑CT显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出血量62ml。9时31分,水乡中心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建议蒋本武立即转往上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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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在向东莞市人民医院转院途中,谢女士接到医生电话,称蒋先生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法对穿刺做出反应,接近死亡。
谢女士眼里含着泪说,他们夫妻平时感情特别好,蒋先生很会照顾人,从来不让她多操心,听到医生说人不行了,她大脑一片空白,“他平时身体不错,公司每年安排的体检,检查结果也没什么大问题,他还那么年轻,儿子刚结婚一年,小孙女刚出生,他才见过一面。我们真的舍不得给他拔管,不想放弃,想再试着救救。”
在到达东莞市人民医院后,会诊记录单显示蒋本武的病情为“脑室积血、脑室铸形,随时可能发生心跳骤停”。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主治医生曾与家属谈话,明确指出“脑干损伤不可逆,治疗已无意义”。在此后12天治疗里,蒋先生始终依靠呼吸机和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基本生命体征。
“非48小时内死亡”认定工伤被拒
看着蒋先生始终没有任何可能好转迹象,去年11月13日,家人才最终下决心,带蒋先生回湖北老家,落叶归根。办理出院手续后,他们租了一辆救护车,连夜返乡。14日上午,救护车抵达蒋先生老家后,撤下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后,蒋先生随即离世。当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蒋先生的死因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0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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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拿着死亡认定书
去年11月6日,蒋先生所在的东莞市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去年11月14日,东莞市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蒋先生“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且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他进入医院之后,就已经没有意识了。自主呼吸都没有,为什么不算死亡呢?我们找了几次,都说不能认定。”谢女士说,今年3月26日,东莞市人民医院急诊ICU为家属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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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情况说明
这份医院说明显示,“2024年11月2日早上查房,呼吸机未见自主触发,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未见患者胸廓有起伏,气管插管处放置棉絮,未见明显活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且自之后至2024年11月14日出院前一直处于该状态下,未见好转。住院期间未行脑死亡判定。”
“死亡标准”和“48小时认定”之争
今年5月,谢女士和家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莞市人社局被列为被告,“豪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今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诉讼过程中,各方围绕“死亡标准”和“48小时认定”展开辩论,蒋先生代理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古玉箫说,“法律要求死亡证明需在48小时内,而伦理则要求考虑家属情感和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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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答辩过程中,东莞市人社局坚持此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人社局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而蒋先生的死亡证明明确记载为11月14日,远超48小时。
古玉箫称,“豪丰公司”提供了蒋先生的考勤记录、岗亭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蒋先生入住医院无脑死亡鉴定资质,所以未行脑死亡鉴定程序,但医院说明能够证明蒋先生在发病48小时内已无自主呼吸,医院是在家属坚持下才继续进行气管插管和呼吸机辅助治疗,这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家属不能接受“不予认定”结果。
【调查】
国内有类似情况认定成功
11月11日,津云记者以咨询者身份来到东莞市人社局麻涌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称,工伤认定需要进行调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超过48小时死亡能够被成功认定的,在他工作多年中并未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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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全国也有类似情况走上司法途径的案例。
2016年,广西的梁某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家属被迫放弃,梁某某被宣告死亡。当地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梁某某家属提起诉讼,一审家属胜诉后,人社局上诉,二审家属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于是家属向监察机关申请抗诉。当地监察机关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当地人社局最终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家属存在异议的认定结果,是否会有更进一步的调查程序?医院能够证明48小时内蒋先生已经无自主呼吸,为何不符合48小时内死亡?11月17日,津云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东莞市人社局。东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向业务部门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回应,津云记者将对此事进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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