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第617期周例会在芙蓉律所17楼贵宾厅如期举行。本次研讨会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典型案例分享与实务难点讨论”为核心主题,由芙蓉律所合伙人胡伟华律师主持分享,围绕实务案例展开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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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胡伟华律师结合自身承办的多起典型案例,以“理论+实务”相结合的方式,系统梳理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逻辑。他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核心条款出发,明确了“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无法律根据”这四大构成要件,并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无法律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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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分享环节,胡伟华律师以自身承办的实务案例展开详细剖析。胡律师从“款项性质认定”“被告抗辩理由的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分配”三个维度,拆解了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的裁判思路。
在讨论互动环节,参会律师围绕案例中的实务难点积极提问、热烈交流。实习律师就“如何区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法律边界”提出疑问,胡伟华律师结合两者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差异进行了细致解答;执业律师则聚焦“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展开探讨,胡律师明确,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一般由原告对“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益无法律根据”四大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其中“无法律根据”的举证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若被告主张存在合法依据,应提供相应证据反驳。针对“前案否定是否意味着一定就有理由以不当得利起诉”的问题,胡律师强调,需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前案已基于特定请求权基础(如合同、侵权)审理并否定原告诉请,后续以不当得利起诉时,需审查是否真正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能仅因前案败诉就当然主张不当得利,需避免重复诉讼或滥用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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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例会通过案例分享与互动讨论的形式,不仅帮助律师进一步厘清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务中的适用难点,也为律师之间的经验交流搭建了良好平台。参会人员纷纷表示,胡伟华律师的分享内容贴合实务、剖析深入,对今后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把此次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专业服务能力,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胡镫文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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