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无锡知产法庭二审审结一起关于“果子熟了”茶饮料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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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国茶饮行业知名企业,旗下拥有多款无糖茶、果汁茶饮料,菓子熟了公司对其商品一直保持大规模的宣传推广。2023年,其无糖茶饮料销售额突破亿元,其中主打商品“栀栀乌龙”无糖茶占到了全部销售额的4成。此后公司销售额更是一路高涨,今年上半年,市场份额位居全国第三。
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与市场权益,菓子熟了公司于2021年开始在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多枚“果子熟了”“![]()
”“
”商标,并将上述商标广泛使用于商品和商业宣传中。
被告果子肥猫(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主营业务与菓子熟了公司相同,亦生产、销售无糖茶、果汁茶饮料。果子肥猫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23年12月开始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大量注册“
”商标,均被菓子熟了公司通过行政程序,使相应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不予注册。
但果子肥猫公司仍于2024年开始生产、销售“果子肥猫”茶饮料,通过聘请明星为代理人,在社区、公交,以及线上平台大量投放广告进行宣传。果子肥猫公司生产的茶饮料,不仅使用了“![]()
”商标,更是在商品种类及商品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全面抄袭、模仿菓子熟了公司的相关商品。
因此,菓子熟了公司将果子肥猫公司及其加工商、产品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果子肥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被告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果子肥猫公司等被告使用的“![]()
”商标与菓子熟了公司“
”商标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对于菓子熟了公司主张权利的“果子熟了”文字商标,以及“栀栀乌龙”等商品名称、茶饮料的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一审法院以“果子熟了”“菓子熟了”与“果子肥猫”不构成近似、商品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包装包装不构成近似等理由,判决支持菓子熟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菓子熟了公司关于要求果子肥猫公司停止使用“果子熟了”文字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及停止使用其包装装潢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菓子熟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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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菓子熟了公司、果子肥猫公司无糖茶产品对比
无锡知产法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了涉案“栀栀乌龙”商品名称与菓子熟了公司无糖茶饮料包装装潢的影响力相关的事实,认为包含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在内的商业标识,其显著性除了因文字、图案本身所具备的固有显著性外,还会因使用行为而后天取得显著性。
菓子熟了公司通过其宣传推广及大量使用涉案“果子熟了”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进一步提升公司及产品知名度的同时,也使得涉案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得以提升。商标等商业标识的保护程度应当与其显著性相当,通常而言,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其识别功能就越突出,保护范围和强度就越大。
因此经比对,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他字号相近,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改判各被告停止相应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菓子熟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该案系知产法庭针对商业标识全面侵权行为作出的一项判决。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背景下,不法经营者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从以往的照搬照抄演化为整体性模仿抄袭。即各项商业标识分开来看均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抄袭行为覆盖了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各方面。在一项商品上集齐各模仿要素后,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该案二审判决坚持准确践行最严格保护理念与系统观念,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与“度”上实现平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与权利自身价值相当,对于创新程度高、商业价值大的知识产权给予强保护,对全面侵权行为予以精准严厉打击,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营造良好的竞争生态和环境作出有益的司法尝试。
来源:无锡知产法庭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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