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的一个上海美籍华人无继承人的判例,有点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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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1930年上海出生的老先生,后来去美国留学、入了美籍,一辈子也没忘老家,捐钱办教育基金、给图书馆捐古籍,是老派知识分子风范。
晚年他又回到中国,在上海定居,2023年在上海病逝,人走了以后,留在国内几百万的存款,没有配偶、没有孩子、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遗嘱。
唯一站出来跟他有关系的,是一个堂侄孙刘某,在老人去世后,还是这位堂侄孙垫钱料理了后事。
可在中国继承法里:堂侄孙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在代位继承的范围里。
那这笔遗产怎么办?
《民法典》第1145条写明:没有遗嘱执行人、也没有继承人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来当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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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海浦东法院先裁定由老人生前住的那个区民政部门,当遗产管理人。
什么意思?
就是先找一个“看管人”,把这笔钱管起来,谁也不能乱动。
接下来就是先公告,看有没有人来主张是债权人,有的,先用遗产还债。
再看有没有遗漏的继承人,如果暂时没人,民政部门会启动“财产无主认定”程序,法院要登公告,时间是长达一年的公告期,给所有可能的亲戚、权利人一个最后的机会。
一年过去还是没人认领的,那就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来办:这笔钱收归国家所有,但不是进了一个黑箱,而是要依法用于公益事业。
所以你可以理解为:这是从“无人可继承”,转换成“社会来继承”。
因为老人是美籍,同样的情况,换到美国如加州会怎样?
一个关键点:
在中国,堂侄孙不能继承。但在加州,堂侄孙是可以继承的。
中国《民法典》里,法定继承人就两层: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再往下一步: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
到了“侄孙”“堂侄孙”这一层,对不起,超出范围了,法律不给继承资格。
所以新闻里的堂侄孙刘某,哪怕他帮老人办后事、垫了费用,法律只能把他当债权人,可以报销成本,但不能继承这几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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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的做法完全不一样:
只要你跟这个人有血缘,哪怕很远很远,理论上都能排队来继承。
侄子女可以,侄孙、侄孙女可以,堂侄孙、表侄孙也可以;再往外推,什么表叔表姨的后代,理论上都能找上来。
只要你能证明,家谱上真有我这一支,你就有资格参加这场“继承排队”。
中国是继承范围画得比较窄,剩下的交给国家和公益。
加州是继承范围画得特别大,实在没人了才交给州政府。
我们先反着来想一个问题:
如果老人想把钱留给侄孙,他能不能做到?
当然能,写一份遗嘱就行。
别说亲人,哪怕你想把遗产留给楼下保安、快递小哥, 都可以,只要写清楚就行。
这里可以尝试理解我们要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画得这么窄立法逻辑,因为法定继承,本质上是一种 “没有遗嘱时的兜底方案”。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自主意志,法定继承只是“默认规则”。
我们继承法的逻辑是, 第一选择,看你愿意把钱给谁(遗嘱);再是第二选择,如果你没表达,那就依照法律默认顺序(法定继承)。
所以如果老人没有表态,那国家只能用一套“最稳妥、最不会被滥用、争议最小”的规则来分。
意思自治为主、法定兜底为辅、国家公益托底的三层架构。
不能靠遗嘱继承解决的,就用最稳定、安全、争议最小的默认规则处理。
我这样的理解,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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