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曾鹤群)上班时跟同事打闹受伤、提前到单位吃饭途中遇车祸,这两种情况算工伤吗?工伤后和公司“私了”拿了赔偿,后续发现伤情更重,还能反悔吗?近日,多起涉及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案件,给出了清晰答案。法官和律师提醒,工伤认定有明确法律边界,“私了”需谨慎,盲目签字可能吃大亏。
案例1:“私了”后发现少赔了
2023年5月,钱某在常德市石门县某建工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钱某身体逐渐恢复,便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
双方很快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钱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3.3万元,钱某收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其他赔偿。协议上公司盖了章,钱某也签了字,没过多久,3.3万元赔偿款就打到了钱某的银行账户。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后续的鉴定结果让钱某傻眼了。2023年9月,当地人社部门经审查,正式认定钱某的受伤属于工伤;2024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炉,钱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按照法定工伤赔偿标准核算,钱某应得的赔偿远不止3.3万元。意识到自己“亏大了”,钱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赔偿款。
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与公司签订协议时,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均未完成,钱某对自己的真实伤情和合法赔偿数额缺乏全面认知,属于重大误解。协议约定的3.3万元赔偿款,与法定赔偿标准相差悬殊,已构成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钱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依法核定钱某应得工伤赔偿总额为112397.60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3.3万元,公司还需向钱某补足79397.60元。一审判决后,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和同事打闹受伤不是工伤
同样是受伤,有的能认定为工伤,有的却不能,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罗某是湖南某物流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一天上午11时许,罗某在仓库上班时觉得无聊,恰逢同事张某经过,两人便互相推搡打闹起来。嬉戏过程中,罗某不慎重心不稳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韧带损伤。
事发后,公司为罗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部门审查后认为,罗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受伤原因是与同事嬉戏打闹,并非因工作原因,也不是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3:“上下班途中”要结合三个要素
魏某是湖南某酒店客房部服务员,上班时间为14时至23时。2022年9月22日11时40分左右,魏某骑电动车前往酒店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当地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魏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酒店提出异议,认为魏某提前到单位是为了就餐、休息,并非直接上班,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经查,魏某家距离酒店10.8公里,骑行需要50多分钟,酒店员工餐厅的午餐开放时间为10时30分至13时。从魏某的打卡记录来看,她长期习惯每天11时许从家出发,12时左右到达酒店打卡、就餐,餐后在宿舍休息至14时正式上班,该作息模式已形成稳定习惯。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魏某受伤属于工伤。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需综合目的、空间、时间三个要素:魏某出行目的是为了后续上班,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律师提醒:工伤维权别踩这些坑
劳动者在遇到因工受伤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辉结合上述案例,给出了针对性提醒。
“我们不建议工伤‘私了’,如果劳动者坚持‘私了’需谨慎,未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前,切勿轻易签订赔偿协议。”刘晓辉表示,工伤伤情可能存在后续发展,过早“私了”容易因对赔偿数额预估不足而吃亏,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
此外,他提醒劳动者需要明确知道工伤认定边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正常通勤时间,也涵盖为工作形成的稳定合理路线和时间,劳动者需留存打卡记录、出行凭证等证据。
在此,刘晓辉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不公平协议,否则可能面临协议被撤销、额外赔偿的风险。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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