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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一网友问:“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自2025年2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试用期为6个月(未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合同的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相一致 请问像这种约定,是否可以视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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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简单地进行提问搜索,则很可能得到一个片面答案,下面就是典型的误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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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解读的错误在于:没完整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尤其是第四款的核心规定—— 这才是判断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前三款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简单说,6 个月的劳动合同(属于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范畴),法定试用期上限只有 1 个月。但这并不意味着 “约定 6 个月试用期” 就直接构成 “违法约定试用期”,关键看这种约定是否符合 “仅约定试用期” 的情形。
本案的特殊性:6 个月试用期不成立,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回到读者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 6 个月,试用期也约定 6 个月,且未明确试用期时间,本质上是试用期完整覆盖了整个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种情况和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把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签订的性质一样,试用期自始不存在,这份 6 个月的合同从签订第一天起就是正式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什么?用人单位不能再以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随意辞退你。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则执行:合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N,违法解除则要支付赔偿金 2N。
是否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能否主张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既然法定试用期最多 1 个月,公司约定 6 个月,是否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能否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呢?阿宇认为,本案不能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原因如下:
1.没有 “违法约定” 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直接将这种 “仅约定试用期” 的情形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本身就不存在。既然从一开始就没有试用期,自然谈不上 “违法约定试用期”。
2.赔偿金的前提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必须满足 “试用期约定违法且已实际履行” 这两个条件。而这种情形中,试用期不成立,既没有 “违法约定” 的事实,也没有 “履行试用期” 的前提。
法律的设计很巧妙,它通过将这种情形转为正式合同,间接保护了劳动者,而不是直接惩罚公司。
例外情况:工资差额可以依法追回
虽然不能要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但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这 6 个月里,一直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给你发工资(低于转正工资),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这里要注意,这笔差额补偿的依据是工资支付的法定标准,而非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只要你的工资低于同岗位正式工资标准,就有权要求补齐,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法律依据与案例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案例参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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