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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奔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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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开车干活,车辆没投交强险、还存在安全隐患,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赔偿金等该由谁来承担?日前,甘肃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今年3月25日,李某受雇于村民张某,驾驶张某所有的三轮汽车运输玉米秆。当日午后,李某驾车途中因操作不当,与朱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朱某及其妻子苏某(摩托车乘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朱某、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7.5万余元。
经专业鉴定,朱某两处骨折均构成九级伤残,苏某左下肢损伤亦构成九级伤残。肇事三轮汽车被认定为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确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因赔偿协商未果,朱某、苏某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的三轮汽车与朱某的三轮摩托车,均未在交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均未投保交强险。经核算,朱某、苏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经济损失合计44万元。
该案的核心争议的是:朱某、苏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如何划分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诉求及法律规定,首先需由张某、李某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伤者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存在明显过错;李某驾车前未检查车辆安全性能,且存在超载运输、违法上路等行为,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据此,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的198700元,由张某与李某按7:3的比例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张某明知涉案车辆无牌照、存在安全隐患,仍交由李某驾驶,客观上放任了事故风险的发生,可依法酌情减轻李某的部分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241300元),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同时综合考量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义务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由张某、李某、朱某按1:6:3的比例分担。
镇原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朱某、苏某16万余元,李某赔偿20万余元,朱某、苏某自行承担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编 | 刘前勇
编辑 | 岳青、李延龙
值班编辑 | 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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