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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李建国(已故,2022 年 8 月 29 日去世)与张淑琴(已故,2018 年 5 月 6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长女李娟(本案被告)、长子李明(本案原告)、次子李刚(本案原告)。李明与王丽(已故)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佳(本案原告);李娟与张伟(本案被告)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浩(本案被告)、一女张婷(本案被告)。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系李建国与张淑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00 年 3 月,从甲大学购入),2000 年 7 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夫妇去世后,各方就该房屋继承产生争议,本案围绕一号房屋展开。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李明、李刚、李佳起诉主张:①三人与李娟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②若李娟不同意,请求确认李明、李刚对一号房屋东南、西北方向卧室享有居住使用权,张伟、张浩、张婷腾退房屋给李佳、李刚,公共区域共同使用;③张伟、张浩、张婷 30 日内搬出一号房屋,不得毁损设施、破坏房屋功能,拆除大门门锁恢复原状;④张伟、张浩、张婷支付 2022 年 8 月 30 日起至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每月 8000 元);⑤本案诉讼费由李娟承担。
理由:①李建国夫妇生前无遗嘱,一号房屋为遗产;②李明、李刚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2003 年照顾母亲腿疾,2013 年起接送母亲就医、办理手续,陪护照顾);③李娟早有预谋占据遗产:2017 年以母亲做透析为由让父母搬离一号房屋,2019 年让儿子张伟一家入住,父母去世后拒不交出房产证;④张伟一家占用房屋期间与原告冲突,原告因砸门锁被行政拘留,故要求其腾退并支付占用费。
被告抗辩意见
被告李娟答辩称:①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主张李建国生前有遗嘱,一号房屋居住权归张伟(50 年)、所有权归李佳,若按法定继承,自己应得三分之二份额;②同意按原告主张的 50 万元标准支付房屋折价款,但要求原告 10 日内配合办理过户;③反对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认为居住系有权占有,且一号房屋为央产房,禁止出租获利,8000 元占用费无依据;④诉讼费由法院裁判。
被告张伟、张浩、张婷述称:意见与李娟一致。
原告李佳述称: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若法院认定一号房屋构成遗赠,接受赠与;其他意见与李明、李刚一致。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房屋情况:①一号房屋为李建国、张淑琴夫妻共同财产,2020 年 10 月李娟一方装修,现张伟、张婷、张浩居住东南卧室,李娟夫妇居住西北卧室;②李娟提交视频主张李建国生前表示 “一号房屋所有权归李佳、居住权归张伟(50 年)”,但视频无合法见证人,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
(2)赡养情况:①李明、李刚提交医疗费用单据、购物记录等,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②李娟提交社区居住证明、就医票据等,主张与父母居住近、日常照顾多。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由原告李明、李刚、李佳与被告李娟共同继承所有,其中李娟享有 40% 份额,李明、李刚各享有 30% 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遗嘱效力认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本案中:
(1)李娟主张李建国生前留有遗赠(一号房屋所有权归李佳、居住权归张伟),提交的视频无合法见证人(在场人员多为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法定形式;且当时李建国非处于危急情况,亦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故该主张无依据,不予支持;
(2)李建国、张淑琴生前无有效遗嘱,其遗产(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范围为李明、李刚、李娟(李佳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2. 一号房屋的继承分割
(1)一号房屋为李建国、张淑琴夫妻共同财产,属遗产范畴。李明、李刚主张 “由李明支付 50 万元折价款”,因李娟不予认可,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考虑到李娟与李建国夫妇居住距离近,日常照顾相对较多,根据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的规定,酌定李娟享有 40% 份额,李明、李刚各享有 30% 份额。
3. 腾退与占用费诉求的处理
李明、李刚要求张伟、张浩、张婷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因张伟等人入住系基于李建国生前意思表示及亲属关系,且房屋尚未确权,该请求属共有物使用争议,不属继承案件审理范畴,不予处理;要求拆除门锁恢复原状,属物权妨害纠纷,与继承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裁判既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又考虑实际赡养情况,兼顾各方权益,符合 “公平原则” 及 “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的立法目的。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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