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企业,是如何避开法律的层层规制,致使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最终极有可能难以执行到位——这个执行案例中包含的跌宕起伏的纠葛故事,一方面凸显了民间借贷暗藏的风险管控之难,另一方面也将时刻提醒办案执法人员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拨开那些精心炮制的迷雾,明察秋毫。
这个故事涉及一起近4亿元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故事的主角有两个,一个是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顺联公司),一个是福建商人黄先生。
1.最高法两份判决的由来
黄先生作为债权人,曾经借出去的数亿元资金因多年追讨无果,无奈之下诉诸法律,两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期间经历艰难曲折,直到2023年总算有了一个结果,这两份判决虽说姗姗来迟,但在黄先生眼里无异于黑夜里的一丝光亮。
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110号判决书判决:顺联公司就陈某玲(潘某民继承人)债务(5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自2014年1月27日开始,房地产开发商潘某民分多笔向黄先生借款0.5亿元,约定月利率2%。顺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债务人不能偿还,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期间债务人潘某民去世,由继承人陈某玲参与诉讼。
202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陈某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黄先生支付尚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顺联公司就前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近十年的期间,连本带息总额过亿元。
第二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111号判决书判决:顺联公司就黄某阳、郑某蓉债务(1.4亿元本金及利息)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该案中的借款发生时间更早,第一笔发生在2011年9月18日,这个诉讼过程同样曲折复杂,在一审、二审、重审后,直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
两案合计,顺联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约3.8亿元。
判决中,黄先生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的一部分。显而易见,此案债权判决远没有实现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效力,理应得到顺利执行。
然而,在黄先生依据最高法的判决申请执行之后,顺联公司经过一系列的法律操作,却让这两份神圣的判决书最终能否得到执行充满了变数。
2.执行阶段的"法律游击战"
顺联公司自知判决无可更改,首轮法律阻击即是迅速提起执行异议,然后以“保交楼”作为护身符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
2023年12月,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判决开始执行程序,查封了顺联公司名下的武汉市江夏区澳门山庄项目421套房产(以2亿元为限)、6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2亿元)。
顺联公司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法院超标的查封,查封财产价值达16亿元,远超3.5亿元债务;6个被冻结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属于“保交楼”专项资金。同时要求解除对盈达实业(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公司)在审理程序中为顺联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物中山地块的查封。
顺联公司特别强调6个被冻结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打出“保交楼”政策牌:上述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系商品房预售资金,6个账户对应6栋楼,属于“保交楼”资金——必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
顺联公司援引的法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这一策略显然十分精明,既符合当前国家“保交楼、稳民生”的政策导向,又巧妙地利用了司法保护特殊账户的规定。
3.解除担保物查封明修栈道
2024年3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503执异11号和(2024)闽0503执异9号裁定,驳回了顺联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但顺联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举启动了第二层法律程序,案件进入新一轮博弈。
2025年10月10日,泉州中院向黄先生电子送达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的(2025)闽05执复22号和23号裁定,导致该执行案出现重大逆转——裁定撤销丰泽区法院的异议裁定,解除对盈达公司名下中山地块的查封;驳回顺联公司其他异议请求。
泉州中院作出这一裁定的关键法律逻辑在于:盈达公司中山地块是审理阶段为解除对顺联公司被保全的土地使用权而提供的反担保,现在执行阶段应优先执行顺联公司自身财产。
泉州中院还认为,顺联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破产预重整暗度陈仓
就在黄先生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裁定的前一天,即2025年10月9日,黄先生获悉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受理了顺联公司申请的破产预重整案件,并立即于当日向泉州中院汇报这一重大情况。根据黄先生随后从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取得的顺联公司预重整申请书,顺联公司主张:
(一)资不抵债:账面总资产3.778亿元,账面总负债4.602亿元(不含担保债权),实际负债高达26.5亿元;
(二)现金流枯竭:银行现金存款仅1930万元,且大部分已被冻结;
(三)资产变现困难:核心资产"澳门山庄"项目存在变现障碍:403套房屋被司法查封,无法销售;房地产市场低迷,贬值率高;部分物业涉及纠纷,权利受限。
顺联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这一举措触发了《企业破产法》的自动中止效力,所有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债权人需参与破产程序统一受偿。而且,顺联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这一举措,无疑表明顺联公司认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顺联公司既向泉州市中院申请解封盈达公司担保物中山地块,又向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这难免会让盈达公司逃脱了如下这一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5.被执行人的“突围”路径
结合本案,综合多起执行案情况,被执行人拖延逃避执行的路径无非四条:
(一)充分利用执行异议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顺联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程序性权利,成功拖延了执行进程。
(二)巧用特殊账户的保护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实享有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规定》明确限制了对这类账户的执行措施,顺联公司准确抓住了这一法律保护伞。
(三)先运用担保物置换规则再运用执行异议来解脱对担保物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进行置换。顺联公司在审理阶段就成功运用这一规则,用盈达公司的中山地块置换了自己武汉地块的查封,然后再在通过执行异议成功取得了泉州中院对解封盈达公司担保物的裁定。
(四)最终武器:破产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顺联公司选择申请破产重整,触发了这一自动中止效力,让所有执行程序按下暂停键。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案例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何在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执行程序被滥用为拖延和逃避执行的工具。就本案而言,泉州中院认为顺联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从而裁定撤销丰泽区人民法院38、39号裁定并解除对盈达公司担保物的查封,这一作为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是有着巨大风险的。姑且不说在裁定之前有没有调查清楚顺联公司是否具备可供清偿债务的足够财产,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顺联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举措,在盈达公司担保物中山地块被解封的情形下,大概率会把最高法的两份生效判决拖入执行难的困境。(作者 张中民刘兴成)
(以上稿件根据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内容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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