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伪装的“犯罪”现场
一起策划的“盗窃”警情
剧情反转再反转
最终民警智破“计中计”
今年10月底,顺庆区公安分局李家派出所接到一起入室盗窃警情,辖区居民丁某称其家中大量财物被盗。然而,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支撑下,办案民警完成对案件初步调查后却产生了些许疑虑,“案发现场”虽有“入室盗窃”痕迹,却与丁某的提供的部分证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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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丁某描述,其在听到“异常响动”后,下楼发现门锁被“破坏”,堆放在楼下的机械设备“被盗”。但如此短的时间内,小偷如何能将十余台机械设备“盗走”。面对民警质疑,丁某一时语塞,慌忙找其他理由蒙混过关。
案发后,民警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判断丁某存在谎报警情的嫌疑,随后对其进行了问询,却被丁某矢口否认。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办案民警再次接到丁某报警。这一次,丁某表示在房屋附近发现了部分“被盗”财物,且话里话外透露出不再追究“嫌疑人”的意思。这无疑印证了民警的判断。面对民警经过大量调查掌握的充分证据,丁某意识到无法抵赖,最终承认了谎报警情。
原来,丁某亲属在其住处存放了一批机械设备,而丁某却想要将这批设备卖掉,于是想出了谎报“盗窃”警情的“妙计”,只要设备“被盗”,事后偷偷卖掉就神不知鬼不觉了。
然而,丁某始料未及的是,案发后民警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这让他有一种随时暴露的慌乱。于是再次“灵机一动”,将部分设备搬出藏在荒草之中,再报警称寻回部分“被盗”财物,借此让民警认为“案件财损不大”,进而放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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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丁某弄巧成拙,反而让民警掌握了其谎报警情的证据。11月中旬,丁某因谎报警情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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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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