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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我们经常看到,运输车上整齐排列着多辆车被送往各地4S店。当这些运输车的司机是车辆销售公司找来的代驾时,那么问题来了,代驾送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中午,刘小新(化名)驾驶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轻型货车(未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运输10辆待售新车,途中与张小花(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张小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寿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小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小花无责任。
涉事轻型货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其与刘小新系承揽合同关系,刘小新承揽公司的送车业务,本次送车运费300元,运输途中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均由刘小新承担。
刘小新辩称,其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劳务,因提供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失,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及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小新人工代驾服务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交通警察大队的询问笔录得知,某汽车销售公司管理人员与刘小新通过微信联系,确认其为公司代驾送车。刘小新接受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指挥、管理、监督和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决定;某汽车销售公司亦提供运输车辆作为工作工具,并定期支付报酬,截至发生交通事故前,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向刘小新发放2次劳务报酬。从双方调车服务安排、受雇时间长短、劳动报酬结算及发放形式、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场所选择等情形分析,刘小新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符合劳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小新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论用人单位在选任、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方面是否存在过失。
工作人员是否执行职务行为,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判定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为:
(1)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
(2)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
(3)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除此之外,还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内容、地点、时间、场合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意志相关。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对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追偿权比例问题,法院判决中通常采用不完全赔偿原则。
用人单位作为工作人员劳动财富主要受益者,对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且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远大于其工作人员,从社会公平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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