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无论是否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与相对方合同是否有效,亦或是否有明确约定,均需承担工程款对应的税费;若合同约定代扣代缴或由其他主体代为缴纳,最终税费负担主体仍为实际施工人。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对应的税费?
裁判意见
案例一: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虽与相对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依法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建,且建筑企业缴纳税费是法定义务。实际施工人在承接工程时,应对纳税义务有合理预见,故其需承担对应税费,其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缴税的主张未获支持。
案例二: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系工程款权益人,获取合同对价时负有法定纳税义务。因自然人非直接纳税主体,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方代扣代缴,但按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税金最终承担者为实际施工人,其抗辩不承担税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双方协议明确约定税金由实际施工人负担。承包方因收取工程款需开具发票并产生税款,主张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该部分税款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案例均明确,实际施工人是工程款税费的最终承担主体,不因资质、合同效力等因素免除该义务。
典型意义
此类裁判统一了工程款税费负担的司法裁判标准,明确实际施工人的纳税义务,既符合“谁受益、谁纳税”的税收公平原则,也契合建筑行业交易惯例。这一认定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税收征管秩序,避免实际施工人通过主张合同无效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同时为当事人之间的税费分担争议提供清晰指引,减少类似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
法律评析
首先,税收法定与公平原则是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承包人需就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款的实际受益人,享受工程收益的同时理应承担相应纳税义务,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直接体现,不因合同效力或主体资质而改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仍明确工程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建,无资质实际施工人违规承接工程,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法定纳税义务。
其次,契合行业惯例与交易实质。建筑行业中,工程款报价通常已包含税费成本,实践中普遍由实际施工人最终承担税金,这一交易习惯既符合行业实际运作模式,也能避免纳税主体与实际受益主体脱节,防止税收流失。法院认可该惯例的司法适用,有助于维护行业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最后,平衡各方权利义务与市场规范。裁判明确实际施工人的税费负担义务,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也避免了有资质的承包方因代垫税款遭受损失,同时引导实际施工人规范经营,重视资质合规与纳税义务,倒逼建筑市场主体遵守行业准入规则和税收征管规定,推动建筑行业向合规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号、(2021)最高法民申×××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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