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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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申字第6171号裁决书采信违法证据的申诉书
申诉人:康强,男,19XX年X月生,汉族,武汉大学书法大师,住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
联系方式:138XXXX1234
被申请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事由:申诉人因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鄂民申字第6171号再审审查裁决书(以下简称“6171号裁决书”),现就该裁决书采信违法核心证据问题提出申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从车祸理赔到名誉纠纷的“证据陷阱”
202X年X月,申诉人因车祸致左手三根手指神经末梢损伤、肌腱紊乱(诊断见武大人民医院初诊病历)。事故司机全责,涉事众诚车险仅投保交强险,却以“交强险仅覆盖基础医疗”为由拒垫付医疗费。申诉人先后辗转梨园医院、武汉体育大学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均因车险拒垫付被迫中断——两家医院的治疗成本与床位损失,被车险公司恶意归为“申诉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
其后,车险公司向东湖法院起诉申诉人“骗保”,法院以“需立名誉损失案”为由,将案号定为(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以下简称“15087号案”)。武昌区法院在审理15087号案时,将车险公司提供的“众诚车险法务部”出具的《医学司法鉴定报告》(无编号、无鉴定人签字、无司法鉴定中心资质)作为核心证据,认定申诉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判决驳回申诉人“名誉侵权“的诉请。
申诉人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号,提交省卫健委《门诊处方管理规定》、七家派出所,六个政府行政复议。医院处方、武汉市人民政府司法鉴定中心医学司法鉴定。等证据,试图证明“空白处方”“处方不符”系医院不规范所致。但武汉中院以“医疗行政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查范围”为由维持原判,且武汉中院庭审笔录与武昌法院15087号案笔录完全对立(武昌笔录显示车险“未垫付住院费”,中院笔录却采信“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两份笔录存在明显改动痕迹,延迟4个月送达申诉人。
二、6171号裁决书的核心错误:采信“三无”违法证据,颠覆事实认定
申诉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期望纠正原审错误,却没想到6171号裁决书再次采信那份数次被质疑的“三无”鉴定报告(无司法鉴定中心编号、无鉴定人签名、无资质证明),导致判决出现颠覆性错误。
(一)核心证据“三性”全无,违反司法鉴定法定规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报告必须载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姓名、鉴定意见、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公章。而车险公司提供的《医学司法鉴定报告》,仅盖“众诚车险法务部”公章,未附鉴定人资质证明,甚至未标注“司法鉴定中心”字样——该报告本质是车险公司的单方意见,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合法性。
更荒诞的是,车险公司无法提供该报告的“原件”,仅以“原件丢失”为由敷衍,连“不清晰的通话录音”都无法提交。6171号裁决书却无视上述违法情形,将该报告作为“定案核心证据”,认定申诉人“无法证明医院存在主观故意”,实属证据采信错误。
(二)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将“违法证据”混入判决
武昌区法院15087号案中,车险公司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存在明显利益关联:车险拒垫付住院费,医院配合出具“空白处方”“医闹报警”,共同将“治疗延误”的责任推给申诉人。但原审判决未审查两者的利益链条,反而将“医院报警”“空白处方”等间接证据,认定为“申诉人多要赔偿”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武汉中院在审理时,虽发现原审证据矛盾,却未“穿透式审查”,反而以“医疗行政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回避,导致错误延续至再审阶段。
(三)上下级法院笔录对立,6171号裁决书未予纠正
武汉中院庭审笔录显示,车险公司承认“未垫付住院费”,申诉人主张的赔偿是“基础治疗+康复费用”;但武昌法院15087号案笔录却显示,车险公司声称“申诉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两份笔录存在实质性矛盾,且武汉中院笔录存在改动痕迹。6171号裁决书对此只字未提,未审查原审程序的合法性,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疏漏。
三、延伸问题:申诉人的名誉权受损与制度性困境
(一)“扩大伤情”“多要赔偿”无事实依据,系三方诬告
申诉人的左手已通过康复治疗恢复部分功能(能写歪扭毛笔字),医学上已治愈。但武大人民医院法务代表汪昌杰在武汉中院大会上声称“基于趋势判断”认定申诉人“多要赔偿”,未提供任何证据;车险公司与医院联合向武昌区政府、卫健委诬告申诉人“医闹”“骗保”,导致申诉人被邻居指指点点、单位调查,名誉权严重受损。
(二)举证责任倒置,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名誉权纠纷中,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但在本案中,法院要求申诉人证明“医院存在主观故意”,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申诉人作为普通患者,无法对抗医院的“专业优势”,程序严重不公。
四、申诉请求
1. 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鄂民申字第6171号裁决书,纠正其对“三无”鉴定报告的采信错误;
2. 发回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15087号案,要求原审法院审查车险公司与医院的利益关联、“空白处方”的真实性,以及“扩大伤情”“多要赔偿”的事实依据;
3.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车险公司伪造“私人鉴定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对武昌法院、武汉中院在笔录对立、证据采信中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4. 恢复申诉人的名誉:要求武大人民医院、车险公司公开澄清“诬告”事实,消除对申诉人的不良影响。
结语
申诉人并非为“一千元赔偿”纠缠,而是为普通人的证据权、名誉权与司法公正抗争。6171号裁决书采信“三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背司法程序,更寒了普通人的维权之心。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视错误,启动再审程序,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附件: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鄂民申字第6171号裁决书复印件;
2. 武昌区法院(202X)鄂0106民初15087号判决书复印件;
3. 车险公司提供的“私人司法鉴定报告”复印件;
4. 省卫健委《门诊处方管理规定》(鄂卫通〔202X〕3号);
5. 申诉人左手康复训练照片、医院补开处方复印件。
申诉人(签名):康强
202X年X月X日
备注:本申诉书同时抄送湖北省纪委监委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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