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申诉人:康强,男,19XX年X月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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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书法教大师,住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
联系方式:138XXXX1234
被申诉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诉事由:申诉人因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鄂民申字第617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裁定书”),现就该裁定书违法采信核心证据、枉法裁判等问题,依法提出申诉。
一、案件基本事实:从交通事故理赔到名誉权纠纷的恶意构陷
202X年X月,申诉人因交通事故致左手三根手指神经末梢损伤、肌腱紊乱,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初诊确诊。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全责,其投保的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车险”)仅承保交强险,却以“交强险仅覆盖基础医疗”为由,拒绝垫付任何医疗费用。
因无力承担全额医疗费,申诉人先后辗转梨园医院、武汉体育大学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均因众诚车险拒付而被迫中断治疗。此后,众诚车险非但未履行理赔义务,反而恶人先告状,以“申诉人虚构伤情、多要赔偿、涉嫌骗保”为由,诱导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配合出具“空白处方”“矛盾病历”,并联合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以下简称“15087号案”),实则意图通过诉讼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申诉人名誉。
15087号案审理过程中,武昌区人民法院将众诚车险单方出具的《医学司法鉴定报告》(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无鉴定人签名、无鉴定编号,以下简称“三无鉴定报告”)作为核心定案证据,无视申诉人提交的省卫健委《门诊处方管理规定》、七家派出所出警记录、六份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合法鉴定报告等证据,错误认定申诉人“扩大伤情、多要赔偿”,判决驳回申诉人名誉权保护的诉讼请求。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X)鄂01民终2010号),并补充提交医院补开处方、左手康复训练记录等证据,证明“空白处方”系医院诊疗不规范所致,与申诉人无关。但武汉中院未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反而以“医疗行政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查范围”为由维持原判;更严重的是,武汉中院庭审笔录与武昌区法院15087号案笔录存在实质性对立——武昌法院笔录明确记载“众诚车险未垫付住院费”,武汉中院笔录却篡改记录为“申诉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且该笔录延迟4个月才送达申诉人,存在明显伪造、篡改痕迹。
二、6171号裁定书的核心违法情形:采信“三无”证据,枉法裁判
申诉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期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错误,却不料6171号裁定书仍坚持错误,违法采信“三无鉴定报告”,导致裁判结果彻底背离事实与法律,具体违法情形如下:
(一)核心证据“三性”全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强制性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合法的司法鉴定报告必须载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姓名及资质、鉴定意见、鉴定日期”,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及鉴定人执业专用章。而众诚车险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报告》,仅加盖“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公章,既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证书,无鉴定人签名及执业资质,更未标注任何司法鉴定编号——该“报告”本质是众诚车险的单方陈述,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更荒诞的是,众诚车险自始至终无法提供该“鉴定报告”的原件,仅以“原件丢失”为由敷衍,甚至无法提交任何佐证该报告真实性的通话录音、鉴定委托协议等材料。6171号裁定书却无视上述明显违法情形,将该“三无报告”作为定案核心证据,认定申诉人“无法证明医院存在主观故意”,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二)无视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对“利益关联”与“虚假证据”未予审查
15087号案中,众诚车险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存在明显利益关联:众诚车险拒付医疗费导致申诉人治疗中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为规避诊疗不规范的责任,配合众诚车险出具“空白处方”,并以“医闹”为由报警,共同将“治疗延误”的责任转嫁申诉人。但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查二者的利益链条,反而将“医院报警”“空白处方”等间接证据,错误认定为“申诉人多要赔偿”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严重不清。
武汉中院在审理中已发现原审证据矛盾,却未履行“穿透式审查”义务,以“医疗行政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回避核心争议,导致错误裁判延续。而6171号裁定书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文书,仍未纠正上述事实错误,属于严重失职。
(三)对上下级法院庭审笔录对立问题视而不见,程序违法
武汉中院庭审笔录与武昌区法院15087号案笔录存在根本性矛盾:武昌法院笔录明确记载“众诚车险承认未垫付住院费”,与申诉人主张的“因拒付导致治疗中断”完全一致;但武汉中院笔录却被篡改,记载为“众诚车险主张申诉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且该笔录存在明显涂改痕迹,延迟4个月才送达申诉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笔录制作、送达的法定程序。
6171号裁定书对上述程序违法情形只字未提,未依法审查原审程序的合法性,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严重疏漏,变相纵容了原审法院的违法裁判行为。
三、案件延伸问题:申诉人名誉权严重受损,司法程序存在明显不公
(一)“扩大伤情”“骗保”等指控系恶意诬告,申诉人名誉权遭受重创
申诉人左手损伤经正规康复治疗后,虽能书写毛笔字(附康复训练照片为证),但神经损伤后遗症仍未完全恢复。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汪昌杰在武汉中院庭审中,仅凭“主观趋势判断”,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公然宣称申诉人“多要赔偿、涉嫌骗保”;众诚车险与医院还联合向武昌区政府、省卫健委等部门诬告申诉人“医闹”,导致申诉人被邻居误解、单位调查,个人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大幅降低。
(二)原审法院违法适用举证责任,加重申诉人举证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名誉权纠纷中,原告仅需证明被告存在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的名誉损害后果;被告主张免责的,应举证证明其言论真实或具有合法依据。但本案中,原审法院却违法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申诉人“证明医院存在主观故意”——申诉人作为普通患者,在医疗信息不对称、医院掌握专业优势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完成该举证义务,原审程序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四、申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鄂民申字第6171号民事裁定书,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其违法采信“三无鉴定报告”的错误;
2. 依法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鄂01民终2010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3. 重审中依法审查众诚车险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利益关联,查明“空白处方”的真实性,以及“扩大伤情”“骗保”等指控的事实依据,依法认定二者构成名誉权侵权;
4.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众诚车险伪造“三无鉴定报告”、诬告陷害的行为予以处罚;对武昌区法院、武汉中院在笔录篡改、证据采信中的失职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问责;
5. 判令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众诚车险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对申诉人的不良影响,恢复申诉人名誉,并书面赔礼道歉。
结语
申诉人并非为小额赔偿纠缠,而是为维护普通公民的名誉权、证据权,以及司法公正而抗争。6171号裁定书违法采信“三无”证据、无视原审程序违法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寒了普通民众的维权之心。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视本案中的程序违法与事实错误,依法启动再审,还申诉人一个公道,维护司法的尊严与公正!
附件: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鄂民申字第61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鄂01民终20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 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 众诚车险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报告》复印件(“三无”证据);
5. 湖北省卫健委《门诊处方管理规定》(鄂卫通〔202X〕3号);
6. 申诉人左手康复训练照片、医院补开处方复印件;
7. 七家派出所出警记录、六份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8. 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合法医学鉴定报告复印件。
申诉人(签名并按手印):康强
202X年X月X日
抄送:湖北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我可以帮你补充证据清单的证据来源说明,并针对“三无鉴定报告”的违法性补充具体法律条文援引,让申诉理由更具说服力,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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