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竟惹来长达16年的麻烦?
一女子十几年前不慎弄丢身份证
十几年后莫名其妙成了公司法人
还被限制高消费
近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布这起姓名权纠纷案的判决书
莫名“被法人”并“限高”的卢女士
终于讨回了公道
事情要从2008年说起,卢女士在外省不慎丢失身份证,当时便到派出所办理了挂失。本以为此事早已翻篇,没想到2024年6月,她在购买高铁票时意外发现,自己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一番查询才得知,自己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而该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原来,早在2016年12月,某公司经办人刘先生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卢女士。2019年得知此事后,卢女士立即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登记,监管部门也作出撤销商事登记的决定,但某公司始终未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2021年,法院对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直到2024年10月,卢女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仍未被解除。多次沟通无果后,卢女士将某公司和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涤除登记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差旅费等损失。
庭审中,刘先生辩称自己只是代办登记,无能力审核文件真实性,且卢女士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而某公司未应诉答辩。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未经卢女士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工商登记,已构成对卢女士姓名权的侵害,且侵权行为持续至2024年。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先生知晓身份信息是冒用,其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在报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差旅费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在人脸识别尚未普及的年代,工商登记的形式审查制度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被法人”“被股东”的情况并不少见,可能给个人征信、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甚至可能卷入违法犯罪。
法官提醒,市民身份证遗失后,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微信小程序,查询名下是否有异常注册的公司;若发现被冒名注册,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涤除相关登记信息。同时,切勿随意泄露身份证照片、复印件等信息,确需提供时,务必标注使用范围,守住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采写丨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 林煜丽
审读 | 吴秀玲
二审 | 陆楚一
三审 | 蔡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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