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下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西南政法大学,公开审理一起涉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行政诉讼案,并通过庭后普法、法官答疑,为大学生们打造了一堂深度的法治实践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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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据了解,原告罗某在装修中受伤,工伤认定获得法院的民事判决支持,但因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单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法执行,赔偿长期未到位。
于是,罗某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被拒后,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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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劳动关系缺失情况下能否启动基金支付”展开诉讼,并通过举证质证、法律辩论等环节,完整呈现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实务处理流程。
庭审结束后,沙坪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庭人员,为现场师生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工伤合法权益进行政策讲解和宣传,也提醒广大学生在就业时要及时参保,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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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疑问。
“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现场有同学向审判法官提问。法官回答,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者工伤,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该条规定,当存在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或者存在挂靠情形的,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工单位或者被挂靠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此种情形下并不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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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提问。
也有同学提问:“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法官解答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未办理保险登记自然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应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在法官答疑环节,同学们还就“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冲突如何解决”等问题提问,审判员从法律适用与价值权衡角度进行了专业解答。
大学生们上完这堂法治实践课后表示,“案例+庭审+答疑”的沉浸式法治实践课堂,让他们直观感受到了法律条款在复杂现实中的解释与运用。
法官说法:
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逃避赔偿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难题。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该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及其遗属工伤权益的实现,避免因给付不足、给付不能而使其基本生活难以为继乃至损害其生命。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图片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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