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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者发现,买回来的华为手表用了不到20天就坏了,不禁感叹“这就是所谓的华为品质”?结果发现,自己手中的是“HUAWEL”,而非“HUAWEI”。由此,牵出了一起重大商标侵权案。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福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家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标注“HUAWEL”“HUAWEL DRAGON”等近似标识的智能手表,构成对华为“HUAWEI”驰名商标的恶意侵权,判令三公司连带赔偿华某公司(华为关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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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来分辨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华为公司的“华为”“HUAWEI”注册商标是其经过多年诚信经营,投入海量广告及公益活动费用所打造的无形资产,凝聚着华为公司的创新成果与市场价值。
华某公司发现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却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智能手表时,突出使用“HUAWEL”“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通用”等标识,以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福州中院,指出“HUAWEL”“HUAWEL UNION”“HUAWEL DRAGON”等标识与“HUAWEI”在字形、读音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三被告长期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突出使用的“HUAWEL”标识与“HUAWEI”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墨某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操纵后者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三者构成共同侵权。更值得关注的是,墨某公司曾在另案中因类似侵权行为被确认侵权,与华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仍利用关联企业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极强,且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福州中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墨某公司、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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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I生成
商标的背后蕴含着个人或企业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是核心竞争力之一。冒用商标、攀附商誉的行为会分散品牌的潜在消费者,攫取客户资源,且冒牌产品品控与消费者期待的名牌产品存在差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严重破坏品牌方多年苦心经营的商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予禁止。
企业及个人在申请及使用商标时应避免盲目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在先创作的美术作品等,不应存在侥幸心理打“擦边球”。拥有竞争优势标识的企业应尽早注册、布局核心商标,避免被他人抢注,同时要定期检索近似商标,发现抢注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结合民事诉讼、谈判等多种手段予以制衡。只有牢牢掌握商标权益,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一旦发现商标被侵权等情况,才能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沃拥有专业的代理人及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 | 部分内容整理自福州晚报 中国法院网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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