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清楚记载外伤已痊愈,却继续住院治疗其他慢性病,试图让肇事方为“泡病假”买单,这种小聪明在法庭上可行不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11月10日,霍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赵某企图“小病大养”,以“泡病假”的方式延长误工期,看看法院是怎么做的。
交通事故后
101天误工期是否合理?
2024年6月28日,赵某驾驶小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自行转院回老家医院治疗,最终于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01日。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就误工费一项,刘某主张住院101日产生相应误工损失并提交住院病历为证。赵某对刘某误工期101日不予认可,认为刘某“小病大养”,称刘某早就已经痊愈,但迟迟不肯出院。
为查证刘某的住院治疗情况,法院要求刘某提交住院期间的完整病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及CT报告单等材料。经审查,法院发现: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案记载刘某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转院后,医院并未为刘某开具实质性的诊疗项目,仅是针对刘某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进行养护调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病历记载情况,可认定2024年8月27日刘某所受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医与交通事故无关,故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合理误工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法院判决
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工费自行承担
通常,误工期是指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以及居家休养的合理期间。法院会根据病休证明、病休医嘱等判断病休的合理性;如有必要,伤者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医根据具体伤情,给予合理的误工期建议。但不能就此认为,只要“住院”,住院期间就可以主张误工费。
本案中,刘某在外伤痊愈医嘱出院的情况下,继续住院治疗其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延长误工期,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必然会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对刘某“泡病假”期间的误工费,法院没有支持,该部分扩大的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
以本案为例,对于伤者的伤情,只要临床认为“治好了”,那么即使还在“住院”或者“不上班”,法院往往也不会支持后续期间的误工费,想要通过“泡病假”甚至“空挂床”的方式多拿误工费,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遭遇人身伤害,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误工费于法有据,但伤者对于具体的误工期、误工费仍负有举证责任,伤者仍需要提举充分有效的证据,如病历、医嘱、务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实际的误工期间及误工损失。夸大误工期或误工损失的做法在实践中并不可取,法院并不会因为受伤的事实而偏向伤者,放松裁判审查标准。
虚报误工损失同样不可以
有些人可能会想,“泡病假”不可行,那多报点误工损失,这样可以吗?其实,这样也是不可以的。通常,为了证明误工损失,伤者会向法院提交《误工证明》,《误工证明》一般会写明因为何事请假几天、扣发工资多少,但是仅凭《误工证明》主张误工费,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误工损失,顾名思义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误工而扣了多少工资。最直接的证据并不是《误工证明》而是工资发放记录。法院会要求补充提交银行明细,就是为了查明真实的误工损失情况。伤者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等材料。伤者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为了尽可能准确地展现收入水平,伤者可以提供自己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劳务合同等,通过与受伤误工期间的收入对比,可以确定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及损失金额。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院有可能会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受害者不能证明平时务工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那么法院有可能参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酌定收入标准,进而判决误工费。
来 源:山西晚报·山河+记者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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