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一纸通知终止62项国标计划,其中司法部牵头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214464-T-315)项目戛然而止。
![]()
这个曾因拟设 “轻微残疾” 条款被寄予厚望的修订计划,最终未能跨越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实施的鸿沟。
![]()
此次终止,也在法医学、保险、法律服务领域激起层层震荡,更叩问着法治进程中“标准温度”与“实践可行性 的平衡命题。
法医学领域的遗憾,藏在残情评定的技术断层里。
![]()
我们知道,2017版标准施行多年,早已显露条款覆盖不足的弊病:肢体关节功能障碍条款匮乏,脊柱损伤评级跨度悬殊,大量 “未达十级却有实际损害” 的伤情陷入鉴定真空。
2023年征求意见稿本已给出破局方案 —— 其吸收十三五科研成果,细化颅脑损伤、肌瘫等残情的判定标准,更创新性提出 “轻微残疾” 概念,将面部4.5cm以上瘢痕、长骨骨折内固定等14类伤情纳入评定,辅以4%致残率的量化标准。
这曾让法医们看到希望:那些 “花费数十万手术却因功能丧失差5%未达十级”的伤者,终于能获得客观评价。如今计划终止,法医们不得不重回“比照原则”的模糊地带,除了面对伤者的缠访压力,如今还要面对商保的不解、甚至投诉,专业公信力再受考验。
![]()
保险行业的震荡,源于风险定价体系的落空。我们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早已明确,保险赔付需契合医学标准发展趋势。
征求意见稿中的 “轻微残疾” 条款,曾为意外险、健康险提供了精准定价的锚点 —— 按 4% 致残率核算,既能填补“十级以下无赔付”的保障空白,又能通过明确条款规避虚假理赔。
某财险公司曾测算,若标准实施,交通事故相关险种赔付率将提升3-5个百分点,但对应产品定价可通过精算模型优化。
如今计划终止,保险机构陷入两难:沿用旧标准则面临“保障不足“的舆论压力,自行扩展赔付范围又缺乏统一标准支撑,最终只能维持“要么全赔要么不赔 的刚性模式,与保险的风险分散本质渐行渐远。

而法律领域的焦虑,显现在公平正义的实现困境中。
我们深知司法实践中的“残标”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依据。2017版标准的刚性缺口,已催生诸多乱象:
部分伤者为达十级标准刻意拖延治疗,个别鉴定机构借“比照原则”弄虚作假,更有大量轻微损伤者因无评级依据陷入缠诉。征求意见稿本可通过“轻微残疾”条款搭建缓冲带,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供更细腻的技术支撑,甚至为《刑法》伤害案件量刑提供量化参考。
北京曾统计有多家律所的数据显示,其代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38% 涉及“十级边缘伤情”,标准终止后这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预计下降30%。
当法律条文失去精准标准的支撑,公平正义便可能在“差一点”的遗憾中打折扣。

社会层面的隐忧,藏在个体命运的细微褶皱里。
笔者犹记得曾在处理人伤事故时那些鲜活的剪影 —— 轮椅上的老人、截肢的孩童、因骨折失却生计的劳动者,也许都不同地期待着所谓“标准”修订所带来的制度温度。
2022年城乡赔偿标准统一曾让我们见证法治进步,而“轻微残疾”条款的夭折,仿佛让这列前行的列车暂时停驻。
那些“踝关节功能丧失50%”“手掌植皮达20%”“无法取出的异物残留”的伤者,依旧要面对“损伤致害真实存在却无赔偿依据”的荒诞处境。这种制度性忽视,不仅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也可能面临着消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
平心而论,轻微残疾条款并非完美无缺,其在鉴定实操、赔付衔接上的争议确需审慎考量。
但标准修订的本质,本就是在科学与公平、效率与温度间寻找平衡。

王阳明所言“此心光明”,恰是法治建设应有的底色 —— 既要正视实践中的技术难题,更不能忽视个体权益的真实诉求。
我们始终相信,残标终止不是终点。
那些被征求意见稿照亮过的残情评定盲区,那些因标准缺位而搁浅的公平诉求,终将推动制度的再思考。
当法医学的精准、保险的保障、法律的公正形成合力,或许下一次标准修订,能真正让每一处损伤都得到尊重,让法治的光芒照进每一个细微的伤口。
![]()

深深怀念,梦谷风险管理曾于保险服务行业内第一个制作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修订对照表 (道通风控)
欲获取2023新旧版最全对标表格可联系笔者微信:xhndlt333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