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市场交易中,未完成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后,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大邑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明确,分支机构未完成工商登记,若总公司以其行为营造该分支机构合法存在的外观并使合同相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则总公司应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
据了解,A公司在中标大邑某项目后,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曾宣传西南分公司揭牌成立并任命负责人。随后A公司西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项目预控协议,约定劳务公司需缴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指定B公司代收。
后A公司退出该项目,B公司仅退还70万元保证金,劳务公司不满并将A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分公司未完成工商登记,某劳务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应为B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西南分公司未完成工商登记,但A公司通过官方宣传、媒体报道等行为,结合分公司总经理等核心人员同时出现在总公司的公开活动及案涉合同履行中的事实,已形成合法存在的权利外观,使劳务公司有理由相信西南分公司代表A公司。
最终,法院认定由A公司退还剩余保证金。
法官说法
总公司需审慎管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宣传及人员事宜,不得为追求商业利益,放任未登记的分支机构经营或者制造虚假经营外观,否则对该分支机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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